夫妻之間難免因家庭細故問題,意見不合,想要這倆在同一個屋簷下共度一生,這個要求實在有點高,而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會有一方離家出走,從此行蹤不明,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電話打不通,簡訊也不回,詢問親友更是毫無下落,此時,他方可否請求離婚?
夫妻之間難免因家庭細故問題,意見不合,想要這倆在同一個屋簷下共度一生,這個要求實在有點高,而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會有一方離家出走,從此行蹤不明,活不見人,死不見屍,電話打不通,簡訊也不回,詢問親友更是毫無下落,此時,他方可否請求離婚?
點開新聞,總能見到某個老邁的父母年老力衰,為各種疾病所苦,必須定期就醫,而某個不孝子女在此時冒出來,謊稱會照顧同住、陪同回診、扶養孝順爸媽、每個月給予孝親費,父母被哄得心花怒放,就把房屋贈與並過戶給不孝子女,接著不孝子女就消失得無影無蹤,再也不理會父母。
夫妻離婚時,可向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差額」,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價值之計算,於兩願離婚與調、和解離婚之情形,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亦即以離婚登記或調、和解成立時為準,但於裁判離婚之情形,則以起訴時為準。
親子關係並不是非得靠血緣關係方能成立,也可藉由收養成立親子關係,使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在法律上成為父母子女。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在法律上將其視同婚生子女之一種成立親子關係的方式。關於收養應符合哪些要件?應如何辦理收養?以及收養的效力為何?請看以下分解:
相愛容易相處難,不少人結婚之後才發現彼此沒有這麼適合。臺灣的離婚率位居全亞洲之冠,最新統計的常見離婚原因包括外遇、家庭暴力、婆媳問題、個性不合、育兒觀念不同與欠債、賭博。想要擺脫孽緣,但配偶不願意時,可以主張配偶有法定離婚事由,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
很多人遭到家庭暴力時,往往顧慮家和萬事興而選擇以隱忍來暫時緩和衝突,卻忽略了這種卑躬屈膝的「和」並非家和萬事興的「和」。家暴次數不是0就是無限多,誰都無法保證下一次衝突場面是否會失控。根據警政統計通報,民國109年警察機關受家庭暴力案件多達8萬8,775件,平均每天243.2件,相比105年的6萬6,475件,暴增2萬2,300件,雖然女性的家暴被害人仍然偏高,但男性家暴被害人的數字也在逐漸攀升。本文介紹家庭暴力為何物,以及遇上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處置。
夫妻離婚時,即使約定未成年子女由其中一方監護,仍不免發生他方從來沒有探視小孩,也沒有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的情形,而令有監護權之一方只能為了工作和家庭兩頭燒,壓得喘不過氣。在這種情形,有監護權之一方得請求無監護權之他方返還這段時間所代墊的扶養費。
在家人失能或失智時,不論法定監護或意定監護,都必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的鑑定來確認有受監護之原因,法院才會裁定准予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但是這兩款成年人監護制度究竟差別在哪?當事人又該怎麼選?
現行民法的成年人監護區分為「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只能失能、失智之後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經過精神或心智狀況的鑑定之後,還要徵詢監護人人選的意見,如果家屬對於監護人的人選有爭執,難免需要花一段時間來打官司,而且監護人的人選還有限制,只能從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裡面來選定監護人,難免不太尊重當事人的意思。因此,法定監護的缺點在於耗時過久與人選未必符合期待。
現行民法的成年人監護區分為「法定監護」與「意定監護」。不論法定監護或意定監護,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並選定監護人之後,因為監護人必須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及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使受監護人的大小事都掌握在監護人手上,因此可能會有監護人濫用監護權的疑慮,那麼,應該如何防止監護人濫權?以及監護人濫權時,應該如何處理?
為了避免家人未來失能、失智時,生活不能自理,也可能會被某些有心人士給竊盜、詐欺或侵占財產,因此民法設有監護的規定。一旦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就會選定監護人來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與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和錢(聽起來很現實,但現實正是如此)。現行民法究竟有哪些夫妻財產制?各種夫妻財產制的區別又是如何?配偶是富二代,應該選擇哪一種?配偶欠了一屁股債,又應該選擇哪一種?以下整理一份表格,供大家參考比較:
區別可大了,不管認領或收養,都是為了讓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子女,從而在將來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而相信拜讀過《天龍八部》的各位肯定對書中角色剪不斷、理還亂的身分關係並不陌生,下面就來解釋認領、收養的區別。
夫妻離婚時,最重要的事情除了財產,莫過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應歸屬於誰。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在法律上叫作親權,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監護權(為了方便閱讀,以下以監護權稱之)。在處理監護權的問題時,經常遇到下面各種狀況: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應以夫妻離婚時「現存的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為限,至於離婚時尚未入帳、但可以期待早晚入帳的退休金,因為不是「現存的」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能請求分配,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是公務員,基於民國107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使公務員的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