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租賃關係消滅的原因很多,包括雙方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或租賃期限屆滿,但不論租賃關係以何種原因消滅,難免會有爛房客死賴著不走,還口口聲聲說自己受到房東恐嚇,此時房東大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將爛房客驅逐出去。
造成租賃關係消滅的原因很多,包括雙方合意終止租賃契約、出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承租人終止租賃契約或租賃期限屆滿,但不論租賃關係以何種原因消滅,難免會有爛房客死賴著不走,還口口聲聲說自己受到房東恐嚇,此時房東大可委任律師向法院起訴,將爛房客驅逐出去。
租屋族經濟壓力大,而為了避免遇到惡房東,使房客被巧立名目收取不當費用,修正公告之「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民國109年9月1日生效,若有違反公告之定型化契約,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若有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本文介紹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所指為何:
做一個人人稱羨的包租公或包租婆,最苦惱的事兒莫過於房子明明登記在自己名下,卻被房客霸占著討不回來,一般遇到這種狀況,只要起訴請求返還房屋就行了,但事情往往沒那麼簡單,例如不定期租賃,當屬房東的惡夢。
出租房屋最怕碰上死賴著不走或極盡所能拖欠租金的房客,然而沒有最怕,只有更怕,有的房客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倒也罷了,租約到期時更人間蒸發,並在屋內留下大批垃圾、奶粉罐、衣服、毛巾和抹布、空酒瓶、廚餘、喝一半的飲料及其他雜物,讓房東看到滿目瘡痍的景象後,差點沒暈過去。
承租人往往處於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要是不幸遇上惡房東,固然令人深感不幸,但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可不全然是好人,爛房客也不在少數(具體行為是晚搬、欠租、搞破壞或無理投訴)。有的房客簽約時很正常,入住後就變了一個樣,交個租金若非拖拖拉拉,就是索性不交,讓房東苦不堪言,碰到這種請神容易送神難的窘境,如何處理積欠租金的爛房客便成了一個嚴肅的問題。
房市有高有低,交往通來的便利與否與工商業繁榮程度,都會影響房價的波動,如果房東和房客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本來約定了一個雙方都可以接受的租金,卻因為事後房價突然飆漲,讓房東好生後悔,請問此時房東能不能調漲租金呢?
房東出租房屋之後,仍是房屋所有人,房客不過擁有居住、使用房屋的權利而已,也因此容易發生房東不管房客是否在家,藉由巡視查看、檢查水電、修繕等名目,而任意進入房屋內查看。畢竟這是人家的房子,乍看之下自由出入自己名下的房屋也沒什麼不妥,但這其實會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居罪。
租屋族到外地打拚,天不靠,地不靠,只靠我們自己,卻倒楣摧的碰上了惡房東,可謂是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之中的大不幸,下班回家也不得片刻安寧。但凡具有下列各種行徑之一者,基本上都可能被歸類為惡房東:
好不容易租了一套房,總算能有一處遮風擋雨的所在,而房屋及其相關設備在正常使用時,難免因為日久耗損而出現天花板漏水、水管不通、洗手台破裂、冷氣機或熱水器故障、燈具基座腐蝕、門鎖卡住、牆壁油漆剝落之類的問題,這時候,基於出租人的租賃物保持義務,房東都有修繕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