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最怕碰上死賴著不走或極盡所能拖欠租金的房客,然而沒有最怕,只有更怕,有的房客拖欠租金和水電費倒也罷了,租約到期時更人間蒸發,並在屋內留下大批垃圾、奶粉罐、衣服、毛巾和抹布、空酒瓶、廚餘、喝一半的飲料及其他雜物,讓房東看到滿目瘡痍的景象後,差點沒暈過去。

房客也會跑?跑到哪裡去?打手機、傳簡訊也不回,到底在幹什麼?

真是倒了大楣,怎麼就攤上了這種房客?啥也別說了,反正租賃期限已經屆滿,律師趕緊想辦法吧!

 

Q:房客落跑了,房東可不可以自行進入屋內察看?

A:房客不知去向,打手機不接、傳簡訊也不回時,房東難免擔心屋況是否被搞得一塌糊塗,或擔心房客在屋內猝死、燒炭或上吊自殺,或遭到情殺,會想進入屋內察看是很正常的。但這年頭什麼房客都有,即使租賃期間已經屆滿,還是有可能不顧一切地提告侵入住居罪、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因此房東進入屋內察看之前,最好拜託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管理員、里長或警察陪同入內,並加以錄影或拍照存證。萬一房客真的胡亂提告,曾經陪同房東入內的第三人就是最好的證人,當然了,也可以由親友陪同入內,只不過親友作證的可信度,未必會比主任委員、管理員、里長或警察來得高。

 

Q:房客落跑了,卻留下滿屋子的家具和雜物,這時房東該如何處置?

A:房東面對房客留下滿屋子的家具和雜務,應注意以下三件事:

一、避免涉犯竊盜罪或毀損器物罪

租賃期限已經屆滿,房客不再有使用、收益房屋的權利,但房客的私人物品仍是房客的所有物,最好別一股腦兒地全給扔了。因為房客都能落跑了,或許也會突然再次現身。為了防止突然跑回來的房客找不到私人物品,怒告竊盜或毀損器物,若房東仍打算清理房屋,最好在收拾房客的私人物品的過程中錄影和登記造冊,再移往其他處所保存。

二、可行使留置權

依民法第445條規定:「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除了自行打包收拾之外,如果房客的私人物品具有財產價值,房東得依民法第445條之規定,對這些遺留在屋內的私人物品行使「留置權」,再依法定程序拍賣留置物,以便填補房東所受之損害(ex. 維修房屋及其相關設備之修繕費、收拾房客私人物品之清運費)與清償積欠租金。

三、可起訴請求返還及騰空房屋

依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面對遺留滿屋子的家具、雜物,房東不想自己打包收拾或行使留置權很正常,因為這些私人物品說穿了,多半和垃圾沒兩樣,根本不具財產價值,通常沒有行使留置權的必要。這時候,因為租賃關係已在租期屆滿時消滅,房客即使不見了,他的私人物品依然留在屋內,顯然是無權占有房東的房屋,所以房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及騰空房屋,獲得確定勝訴判決之後再聲請強制執行,藉此清空房客的私人物品。

 

附帶一提的是,房客積欠租金之總額達到2個月之租額,經房東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終止租賃契約後,有時不知去向的房客會突然跑回來,表示自己沒有收到催告支付租金的存證信函,抱怨房東怎麼可以擅自入內及處理自己的私人物品。為了避免租賃契約並未合法終止,房東可以在簽訂租賃契約時,與房客約定以契約中所載地址為應受送達之處所,以杜絕爭議。

總之,租賃契約記載得愈詳細,對當事人愈有保障,千萬別只隨便簽個名就想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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