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俗稱的馬路三寶是不區分有無駕照的,同樣道理,發生車禍事故時,肇事原因(過失)究竟在哪一方身上,也是不管駕駛人有無駕照的,換言之,無照駕駛的駕駛人「未必」等於有過失。
無照駕駛竟然未必等於有過失,這個說法乍看之下似乎沒啥道理,活像扯淡,還有王法嗎?還有法律嗎?這裡來告訴大家,有無「過失」在法律上的判斷標準到底在哪裡。
不論警察機關、行車事故鑑定的鑑定會或法院,判斷有無過失時,基本上依循兩個標準:
1. 是否遵守交通規則
2. 有無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的情形
畢竟沒有駕照,但恪守交通停看行、行車安全重禮讓的駕駛人還是大有人在,法院仍應具體判斷無照駕駛是不是「造成損害」或「擴大損害」的原因。如果「無照駕駛」和「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之間具有因果關係,那麼,駕駛人便恐怕有過失;如果二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無照駕駛就不是過失。
舉例而言,無照駕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了正常行駛的前方車輛,無照駕駛便可能被認定為造成損害的原因;同樣地,無照駕駛又未注意車前狀況,追撞了已經發生車禍事故的前方車輛,造成原本已受傷的被害人又多斷了一條胳膊,也可能讓無照駕駛被認定為擴大損害的原因。因此,有無過失的真正癥結點在於,是否遵守交通號誌與行車方法(但為了導正無照駕駛的歪風,法院至少推定有過失,由駕駛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
這裡附上表格給大家對照:
|
有無過失? |
有駕駛執照 |
無駕駛執照 |
|
已遵守交通號誌及行車方法 |
無 |
推定有過失 須舉證證明無過失 |
|
未遵守交通號誌及行車方法 |
有 |
有 |
但若以為多禮讓、不超速、不闖紅燈就能高枕無憂地無照駕駛,那就大錯特錯了。
首先,你要在訴訟中努力證明自己無照駕駛不是促成車禍事故發生的原因,也不會造成損害的擴大,無奈的是,法官未必願意採信你的說詞(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可能白忙一場,還是要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害。
其次,無照駕駛的駕駛人即使沒有民、刑事責任,仍可能有行政責任。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未滿18歲之人,違反第1項第1款或第3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換言之,即使無照駕駛的駕駛人並無過失,而無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亦不成立過失致死罪或過失傷害罪,但是公路主管機關仍得裁處「行政罰」,包括6,000元~1萬2,000元或4萬元~8萬元的罰鍰及當場禁止駕駛,而且罰單來得比起訴書或判決書更快,也更難撤銷,所以最好攜帶駕照開車上路,以免淪為馬路三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