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係並不是非得靠血緣關係方能成立,也可藉由收養成立親子關係,使沒有血緣關係的雙方在法律上成為父母子女。所謂收養,係指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而在法律上將其視同婚生子女之一種成立親子關係的方式。關於收養應符合哪些要件?應如何辦理收養?以及收養的效力為何?請看以下分解:
一、收養的要件
(一)收養者與被收養者的年齡差距(民法第1073條)
原則上,養父母的年齡應大於養子女20歲以上;但夫妻共同收養時,只要一方大於養子女20歲以上、一方大於養子女16歲以上,即可收養。另外,夫妻收養配偶的子女時,亦即繼父或繼母想要以收養之方式成為養父或養母時,只要大於養子女16歲以上,即可收養。
違反年齡差距而為收養時,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二)近親收養之禁止(民法第1073條之1)
不得將直系血親收為養子女。 ex. 祖父母收養孫子女╳
不得將直系姻親收為養子女。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不在此限。 ex. 公婆收養兒媳╳ 岳父母收養女婿╳
不得將旁系血親在6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5親等以內、輩分不相當之親屬收為養子女。
違反近親收養之禁止時,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三)共同收養為原則,單獨收養為例外(民法第1074條)
原則上,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收養之,否則會發生我的養父的妻子不是我的養母、我的養母的丈夫不是我的養父的窘境,但若是丈夫想要收養妻子的子女或妻子想要收養丈夫的子女(俗稱收養拖油瓶),就不至於發生攪亂親屬關係的窘境,例外得單獨收養。
(四)一人不得為二人之養子女(民法第1075條)
除了夫妻共同收養之外,1人不得同時為2人之養子女。簡言之,在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只能有一個,養母也只能有一個。
違反1人不得為2人之養子女時,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五)子女被收養應得父母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1)
子女被收養時,原則上應得其父母之同意,此為身分關係之本質使然,並非對於未成年人能力之補充。但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時,或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時,例外無須經父母之同意。
父母之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經認可時,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且,父母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此為基於身分行為之安定性考量。
未經父母同意之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六)未滿7歲及滿7歲之被收養者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076條之2)
被收養者未滿7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若被收養者之父母已經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免依民法第1076條之1規定為同意。這是因為父母與法定代理人相同時,父母已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為同意,自不必再行使父母固有之同意權。
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收養,依民法第1079條之4規定,其收養為無效。
二、收養的程序
依民法第1079條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
(一)管轄法院:認可收養子女事件,專屬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二)聲請人:收養者及被收養者。
(三)應附具文件與宜附具文件
1. 收養契約書。
2. 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3. 被收養者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之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之證明文件。
4. 經公證之被收養者父母之同意書。
5. 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為訪視調查,其收出養評估報告。
(四)收養觀察期
法院認可未成年人被收養前,得准收養者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一定期間,供法院決定之參考;共同生活期間,對於未成年人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收養者為之。
(六)法院裁定
1. 認可收養:收養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時,溯及於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效力。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民法第1079條之3)
2. 不認可收養
(1)收養違反年齡差距、近親收養之禁止、1人不得為2人之養子女、父母之同意、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收養之方式。
(2)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或「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之情形。(民法第1079條之2)
三、收養的效力(民法第1077條、第1078條)
(一)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簡言之,養子女得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簡言之,養子女不得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三)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四)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以書面同意並經公證時,不在此限
簡言之,養子女的子女是否成為養父母的孫子女,應視養子女的子女是否成年與是否結婚而定,只有養子女的子女未成年「且」未結婚時,方會成為養父母的孫子女,但養子女的子女已成年「或」已結婚時,仍可以書面同意並經公證之方式,成為養父母的孫子女。
(五)養子女之姓氏:養子女從收養者之姓或維持原來之姓,簡言之,養子女不論從養父母的姓氏或本生父母的姓氏皆可,不因收養而須變更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