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繼承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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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種類何其多,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動產包括汽車、存款、股票、保險及其他財產,而實務上常見一個問題:人壽保險的保單究竟要不要列入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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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死亡時,其親屬包括配偶B、兒子C、女兒D及女婿E,所遺留的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財產的價值總共1,200萬元,並有300萬元的債權和300萬元的債務。A生前出借100萬元予C購車,並在D結婚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其嫁妝,同時A在E開餐廳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其創業基金,又以遺囑之方式將150萬元遺贈予E。另外,A的喪葬費用50萬元,無須繳納遺產稅。那麼,作為繼承者們的B、C、D究竟能獲得多少燦爛的遺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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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構想也得有人付諸實現,同樣道理,不論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再好的遺囑也得有一位遺囑執行人來確保遺囑人的意思可以落實。具體來說,遺囑執行人究竟有什麼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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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遺贈,係指被繼承人以遺囑之方式為死後對第三人無償予以財產上利益的行為。簡單來說,遺贈就是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予他人,並具有以下幾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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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預立遺囑應符合法定方式,亦即應符合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之要件,否則遺囑就會無效。究竟應該採用哪一種法定方式來寫遺囑比較妥當,單看法條難免會覺得混亂,因此整理出一份表格來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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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時經常會碰到許多疑問,本文整理目前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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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遺囑,就是遺囑人為使其最後意思,於其死後發生法律上效力,依法定方式所為之單獨行為。這個定義翻成白話文的意思就是在生前寫一份交代後事的白紙黑字,而要寫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必須「具有遺囑能力」,並且「符合法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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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100萬元,生前也有個積欠1,000萬元的債主B,而作為繼承人的C、D又忘了聲明拋棄繼承,請問B能夠向C、D請求清償1,000萬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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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那些事兒,聽起來簡單,實際操作起來卻不免令人有些疑惑,這裡舉一個案例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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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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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者們可能接手燦爛的遺產,也可能得到一屁股債務。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或捲入爭搶遺產的風波,律師建議此時儘快去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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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到世間走一回的旅程結束後,難免有那個誰只想著分遺產、喪葬費用卻一毛錢都不願意出的狀況,而在法律上,究竟喪葬費用應該如何負擔?能不能請求返還代墊的喪葬費用?都是大家常碰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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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民法的繼承制度採取「概括繼承,有限責任」與「拋棄繼承」,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應將被繼承人的遺產(包括債務)一攬子扛下,而對於被繼承人的債務,只需要用遺產來償還,不會動到你自己的財產。不過,你沒陳報遺產清冊,被繼承人究竟有多少遺產,那就只有天知道了,所以,該陳報的時候就該陳報,如果不陳報,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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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父母失智、中風、意識模糊或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出現嚴重障礙時,可能判斷力不足,讓某些不孝子可能為了自己花用或清償債務,擅自把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拿去銀行提款,甚至把父母名下的土地、房屋過戶給自己。這些行為很容易惹毛其他子女,其他子女如果想要守護父母的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避免父母的財產被不孝子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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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隨著年紀增長,醫療和照護成本也就日益提高,現在年輕人又窮又忙,子女連自己都養不起了,何況奉養父母。此時,老人家難免心理不平衡,要麼遵循傳統,遺產只留給大兒子,不留給其他小孩;要麼只留給陪伴自己晚年的大女兒,其他子女一分錢都得不到,但臺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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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一旦牽扯到錢,最令人嘔氣的莫過於「人還活著,錢沒了」和「人死了,一毛錢也帶不走」,前者是自己的事情,後者則會讓打斷骨頭連著筋的孩子們為了搶遺產而真的打斷骨頭,吵得天翻地覆,反目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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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婚姻和血緣關係的保障,不會隨隨便便就失去,然而,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其他應繼承人有重大違法或不道德的行為時,或就有關繼承的遺囑有動手動腳的行為時,還是可以剝奪繼承遺產的資格,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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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人終有一死,這輩子所留下的財產及債務在嚥下最後一口氣之後究竟歸誰,是法律講得很清楚、大家聽得很模糊的問題,下面就來設法說清楚誰有繼承遺產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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