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詐欺取財 / 詐騙集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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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的狀況一再發生,除了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還會變成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所以一直勸大家不要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千叮嚀,萬囑咐,朝也說,晚也說,說下大天來就是有人聽不進去。因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還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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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使用,除了極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之外,還會有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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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的案件中,不論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提供,在實務上成立犯罪的機會極高,但也有極少部分的案件是無罪的,為何會如此呢?整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41號判決的無罪理由,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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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被網路上的求職廣告和貸款廣告騙走了存摺、提款卡、密碼,一毛錢都沒拿到,我也是被害人,傳票上怎麼可以說我是被告?臺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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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帳戶之所以出現,是警察為了辦案的需要,通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將當事人的帳戶列為警示。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中,警察也最常向銀行通報將這些人頭帳戶列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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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慎入)

詐騙集團走南闖北,在全球各地行騙天下,靠的就是以假亂真、魚目混珠之章法,以及你我多半只想賺快錢和貪小便宜的心理(亦即被害人本就又貪又笨),抓完一批,又來一批,吐故納新的詐騙手段更是讓臺灣獲得詐騙島、詐騙天堂的稱號,以下介紹十種比較常見的詐騙手段,供大家隨時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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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感覺受騙,憤而提告,卻被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因而認為法律無法主持正義,難道行為人騙錢的行為不是詐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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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雙方相約好的事項,事後反悔,未必等於詐欺。因為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客觀上有無施用詐術,以及行為人傳遞資訊之際,主觀上是否已對被害人之財物有占為己用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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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不願意相信事情和說好的不一樣叫違約,人們更願意相信這叫作詐欺,人們特別願意相信,對方沒遵守約定是為了騙走你的錢。也因此,律師時常碰到當事人詢問這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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