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的狀況一再發生,除了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還會變成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所以一直勸大家不要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千叮嚀,萬囑咐,朝也說,晚也說,說下大天來就是有人聽不進去。因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還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供他人使用的狀況一再發生,除了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還會變成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所以一直勸大家不要把提款卡和密碼交給不認識的人,千叮嚀,萬囑咐,朝也說,晚也說,說下大天來就是有人聽不進去。因此,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認識之人,還會成立洗錢罪的幫助犯。
在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給詐騙集團的案件中,不論是因為什麼原因而提供,在實務上成立犯罪的機會極高,但也有極少部分的案件是無罪的,為何會如此呢?整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941號判決的無罪理由,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9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的理由如下:
警示帳戶之所以出現,是警察為了辦案的需要,通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將當事人的帳戶列為警示。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中,警察也最常向銀行通報將這些人頭帳戶列為警示。
(文長慎入)
詐騙集團走南闖北,在全球各地行騙天下,靠的就是以假亂真、魚目混珠之章法,以及你我多半只想賺快錢和貪小便宜的心理(亦即被害人本就又貪又笨),抓完一批,又來一批,吐故納新的詐騙手段更是讓臺灣獲得詐騙島、詐騙天堂的稱號,以下介紹十種比較常見的詐騙手段,供大家隨時提高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