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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不願意相信事情和說好的不一樣叫違約,人們更願意相信這叫作詐欺,人們特別願意相信,對方沒遵守約定是為了騙走你的錢。也因此,律師時常碰到當事人詢問這樣的問題:

「我上網買東西到現在都多久了,錢都付了,賣家還在用缺貨敷衍了事,可以告他詐欺嗎?」

「買家下單後又說要取消訂單,讓我生意很難做,我要告他詐欺!」

「買到的精品鞋包上有汙漬,這樣騙人真的很可惡,難道我不能告他詐欺嗎?」

「房東不給退全部的押金,說要扣掉雜七雜八的費用,我能告他詐欺嗎?」

「朋友向我借了20萬,叫他還錢,電話也不接,簡訊也不讀,這不是詐欺?什麼才是詐欺?」

「裝潢施工的過程和結果,都讓我很不滿意,可不可以提告詐欺?」

……

除此之外,像是說好的禮物卻因吵架不送了、標會後被倒會、投資據說很好賺的股票卻賠得一塌糊塗、被渣男渣女欺騙感情之類的事兒,都難免令人產生受騙的感覺,認為對方言而無信、食言而肥,這樣子詐欺別人,實在很可惡,而想要一狀告上法院,迫使對方道歉還錢,但這些情形真的是詐欺嗎?

那倒未必。

以上提到的諸般狀況,貿然提告詐欺,恐怕只能招惹檢察官的白眼,並被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而為不起訴處分;縱使檢察官起訴,恐怕也只能招惹法官的白眼,並被法官以不能證明行為人犯罪,而諭知無罪之判決。為何呢?

次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842號判決)

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買賣、租賃、借貸、承攬工程、提供勞務、合夥、投資等,性質上都屬於人與人之間的私法行為,凡是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必然有正常風險,尤其是高利潤的投資活動或高利息的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的風險。既然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為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事前慎選交易、借貸或投資的對象,是每一個人理所當然應具備的常識,正如投資理財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

從事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時,萬一不幸發生財務糾紛,若無法私下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常的處理流程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聲請假扣押,或者向鄉、鎮、市、區公所聲請調解,而非通報警察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除非行為人之行為在法律上符合詐欺、侵占、背信等罪名的構成要件,否則一概與犯罪無關。

既然應以民事訴訟或調解解決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清償債務事件,債權人卻為了節省裁判費,利用司法機關免費的刑事訴訟程序索討債款,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俗稱「以刑逼民」,是貪小便宜的人之常情,也看似一本萬利好生意。然而事實上,雖然以刑逼民的手段相當划算,但是直接通報警察或向檢察署提出告訴,期望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之下,出面解決債務,仍不影響其作為民事糾紛之本質,稱為「假性財產犯罪」,與刑事詐欺犯行無關。何況,公權力並非討債工具,檢察署也不是國立討債公司,檢察官面對這種假性財產犯罪時,心理上一般都是反感的,而且詐欺取財罪及其他刑法上的財產犯罪,多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雙方達成和解或調解,檢察官仍要繼續偵辦,不因撤回告訴而結案。簡言之,硬把民事糾紛告成詐欺,不但是濫用刑事程序,還會造成國家偵查資源的浪費,被檢察官臭罵一頓或收到不起訴處分,實在很常見。

如果硬把民事糾紛告成詐欺,也不是不行,但究竟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關鍵仍在於「行為人是否施用詐術(傳遞不實資訊)」、「行為人施用詐術是否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事實為真實)」、「被害人陷於錯誤後是否進而為財產處分」,且「行為人施用詐術時,是否具有故意及對於被害人之財產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以上構成要件,缺一不可,更需要證據一一證明。舉個例子,被害人可提出賣家以缺貨為由不出貨的電子郵件、商品是山寨版或黑心貨的照片、親友對於還錢隻字不回的對話記錄,只是證明詐欺事實存在之證明力有多強,就不好說了。

另外,詐欺是財產犯罪,對方不履行婚約而逃婚並不成立犯罪,刑法也沒有處罰逃婚的行為。至於在被戴了綠帽還幫人養孩子的情形,若以自己為了育嬰而留職停薪且代墊他人之扶養費為由,提出詐欺取財罪的告訴,由於難以證明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因果關係等要件存在,因此成立犯罪之機會極低。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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