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買賣糾紛(網路購物與房屋)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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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顧名思義,就是債務人違反契約義務時所應支付的金錢,日常生活中所締結大大小小的契約,經常會看到違約金的約定,目的是為了強制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免負擔不必要的賠償責任。可以說,違約金無所不在,今天就來談下面幾件事情:什麼叫作違約金?違約金的種類有哪些?違約金額過高時,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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掙錢的最大目標在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曾經的堅持、內心的原則、少年的立志,都被高房價的現實折騰得不剩幾許,等好不容易湊足了錢財,看著那些美輪美奐的預售屋,又要貨比三家才不吃虧,還可能被建商或代銷公司以「高樓層只剩一戶」、「已經有 N 組付訂保留」的話術撈一筆款項,讓你每看一套房,都要交一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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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人生和夢想都栓在房子上,我們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僅僅是為了一套房子,但不管要購買的是成屋或預售屋,很多人只管掏錢,看見買賣定型化契約上的字那麼多,就不打算仔細閱讀,而魔鬼往往藏在細節裡,沒有善用審閱期的權利,很容易在簽約之後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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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有兩大悲劇,一個是得不到想要的東西(房屋),另一個是得到了不想要的東西(凶宅)。買到凶宅無疑是悲劇,那麼,此時應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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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人生和夢想都栓在房子上,這輩子全部的努力和期盼,都是為了一套房子。好不容易湊足了頭期款,還要背上3、40年的房貸和利息,壓力山大不說,買到的還是一間凶宅,可真教人按捺不了直奔賣方家裡去的衝動,不過,我讓你翻譯給我聽,什麼叫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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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絕對是一生當中最貴的一筆支出。雖然口頭約定就能成立買賣契約,但為了避免發生糾紛,消費者(買方)和建商(賣方)之間一切的權利義務最好白紙黑字約定清楚。依「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必須特別留意建商在契約書上寫了什麼,畢竟賣方肯定只會記載有利於自己的事項,買方通常沒有討價還價的餘地,往往只能配合照辦。因此,究竟是否簽約,或簽約後發生的糾紛時應如何解決,皆與買賣契約的內容密不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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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漏水的房屋,但賣家並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或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時,買家不得主張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漏水瑕疵之存在與買賣契約無關。這時,若房屋是獨棟的透天厝,只能自行修繕;若房屋是社區或公寓大廈,則應分辨漏水的位置在何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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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房屋貴到買不起,又有普遍老舊的問題,使得漏水長期蟬聯購屋糾紛的榜首,不管外牆漏水、窗框防水不良、防水層漏水、花台漏水、給水設備漏水或排水漏水,都會讓費盡千辛萬苦買來的房子一剎那就變成丟丟銅仔。買了房住在雨裡頭,有點不講究,水從哪裡來,就找誰算帳去,這才是該辦的正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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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常看到某些沒良心的賣家以國外代購、特價出清等手段吸引買家下單,等買家收到商品的時候,才發現竟買到了西貝貨(假貨的意思,西+貝=賈,音同假)。此時,賣家除了被買家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或向買家減價、解約、賠償之外,還可能吃上違反商標法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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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標錯價引起的買賣糾紛屢見不鮮,從戴爾電腦、蘋果電腦、燦坤,到西班牙平價時尚品牌ZARA,以及雄獅旅遊、遠傳電信等知名企業都曾發生標價錯誤,像是把原價7,500元的19吋液晶螢幕和原價7,999元的20吋液晶螢幕分別錯標為500元和999元,或日本立山黑部4日原價2萬4,900元錯標為2,490元,或多項服飾錯標折扣優惠而變成1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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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造成買家想要退貨的原因,往往是賣家交付的商品有瑕疵,相較於商品的「應有狀態」,商品的「實際狀態」如果具有不利於買家的情形,例如商品的價值、效用有滅失或減少,或是商品欠缺賣家所保證的品質,都屬於商品存在物之瑕疵,此時買家的權利包括減價、退貨、索賠和換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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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無信,不知其可,買家下標、下單後隨即反悔而棄標或棄單,容易被歸類為奧客的行為,那麼,買家在法律上究竟能不能任意棄標、棄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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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在網路購物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但大家也經常在網路上看到網路購物的退貨、退款糾紛,尤其是退貨的運費究竟該由誰吸收的問題。由於運費都不會太高,很少買家會為了這點錢去花時間向消保官申訴或到法院打官司,也讓部分賣家抱持能省一筆是一筆的心態,把運費扣除後再將價金退還給買家,然而真的可以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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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關7日猶豫期的規定給予買家極大的方便,而這世上的奧客不少,隨便買,隨便退,讓賣家叫苦連天,為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依法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提到網路購物的商品如果具有下面7種情形,並經賣家告知買家時,買家就不能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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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是人們現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帶來更多不同的消費紛爭,其中最廣為買家行使,而最令賣家感到自己跪著掙錢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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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這個規定給予買家很大的方便,讓買家原則上能夠在收貨之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即俗稱的七天鑑賞期,但有部分商品不能無條件退貨)。但買家無條件退貨的前提是賣家必須是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之「企業經營者」,倘若賣家不是企業經營者,買家就沒有收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仍要回歸適用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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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人人忙得團團轉,生活步調緊張,網路購物的興起,為大家節省特地出門塞車、停車和逛街的時間,已成為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只要網路在手,誰都可以輕鬆選購商品。不過,世界上本沒有爭議,有了交易就有了爭議,以下簡單說明網路購物的常見爭議及其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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