掙錢的最大目標在於買一套屬於自己的房子,曾經的堅持、內心的原則、少年的立志,都被高房價的現實折騰得不剩幾許,等好不容易湊足了錢財,看著那些美輪美奐的預售屋,又要貨比三家才不吃虧,還可能被建商或代銷公司以「高樓層只剩一戶」、「已經有 N 組付訂保留」的話術撈一筆款項,讓你每看一套房,都要交一筆錢。
的確,大家擔心自己屬意的房屋被別人買走,建商或代銷公司正是抓住這個心理,經常建議買方大可先付一筆簽約金、訂金、定金、斡旋金、意願金或其他名目的款項,把房屋保留下來,再慢慢審閱買賣定型化契約或去其他地方看屋,以避免房屋被別人買走,但是,如果反悔不買了,這些錢拿得回來嗎?
關鍵在於,拿不拿得回來,應視反悔的時間點而定。
一、簽約「前」反悔
因為雙方尚未簽約,買賣契約尚未成立生效,賣方並無交付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方之義務,買方亦無支付價金予賣方之義務,所以買方在簽約前反悔時,若已交付簽約金、訂金、定金、斡旋金、意願金或其他名目的款項,則賣方占有款項明顯欠缺法律上原因,買方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賣方返還不當得利。
二、簽約「後」反悔
因為雙方已經簽約,買賣契約已經成立生效,賣方應交付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予買方,買方亦應支付價金予賣方,所以買方在簽約後反悔時,已交付的簽約金、訂金、定金、斡旋金、意願金或其他名目的款項皆為價金的一部分,賣方占有款項係基於買賣契約,具有法律上原因,買方自不得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賣方返還不當得利。
換言之,買方在簽約後反悔時,要麼乖乖吞下去,依約支付價金,要麼和賣方商量可否合意解除買賣契約,而這會衍生違約金的問題。
按照行政院核定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載「二十四、違約之處罰…(四)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X%(最高不得超過15%)計算之金額。但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可見買方在簽約後反悔時,即不願按照付款條件支付價金,雙方得解除契約,賣方並得沒收房地總價款最高15%的違約金。若已付款之數額超過房地總價款的15%,賣方應將超過的部分退還予買方;若已付款之數額不足房地總價款的15%,賣方只能沒收買方已付之款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