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被網路上的求職廣告和貸款廣告騙走了存摺、提款卡、密碼,一毛錢都沒拿到,我也是被害人,傳票上怎麼可以說我是被告?臺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嗎?」

答案是:可以。

因為你知道刊登求職或貸款廣告的是詐騙集團,還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就是故意幫助詐騙集團完成犯罪行為,自然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

這是因為,在銀行開戶並沒有什麼特殊的限制,一般人只要存入大約1,000元就能開立帳戶,可以在同一間銀行開立不只一個帳戶,也可以在不同間銀行開立帳戶,而你的銀行帳戶既然是你個人的理財工具,提款卡和密碼也是專屬於你個人的,隨便交付給非親非故的第三人,等同於容許別人隨便使用

再說了,把帳戶交給別人使用的,一般都是思慮正常的成年人,理應會覺得對方向自己索取存摺、提款卡、密碼的行為很奇怪,加上政府和媒體也不斷進行反詐騙宣導,呼籲民眾千萬不要把存摺、提款卡、密碼提供給不認識的人,以免帳戶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堅稱沒見過反詐騙宣導的就不必提了,即使對這類人耳提面命,甚至把宣導資料放在眼皮子底下,他們依然會堅稱自己沒見過宣導),但你卻還是提供給了素昧平生的人,可見你對於你的帳戶可能變成犯罪工具是有認知的,即使變成犯罪工具,也不違背你的本意,所以,在詐騙集團向他人騙取錢財的情形,你不但有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行為,也有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故意,在實務上非常容易成立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大部分的結局都是百口莫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

而詐騙集團的首腦和其他成員一般都躲在境外,是很難被依法逮捕到案的,如果你是幫助詐欺的被告,往往就是由你扛起刑責,以及面對被害人的索賠,等同被賣了還幫人家數鈔票。

當然淪為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而無罪的狀況還是有的,但是很少。

再三提醒,不管你是為了應徵工作、薪資轉帳、質押借款或辦理貸款,對方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就是有詐,千萬、千萬再千萬不要提供給不認識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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