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不只沒有童話故事,連平凡的幸福都是一種奢求。當一段婚姻走不下去時,往往以離婚收場,而離婚最重要的事情,除了未成年子女之外,就是財產,經過電視劇和網路影片各種胡說八道的宣傳,誤導大家以為離婚後對方要把一半的財產分給自己,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民法第1017條第1項前段、第1018條及第1023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從上面的條文可以得到下面的結論:
一、現實中的大部分夫妻僅有結婚登記,並未以契約訂立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故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仍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是目前最常見的夫妻財產制。
二、於法定財產制,夫妻的財產各歸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一律與配偶無關;夫妻的債務也是各歸所有,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一律與配偶無關。換言之,丈夫的財產就是丈夫的財產,妻子的財產就是妻子的財產,與配偶無關,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如何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自己的財產,配偶無權干涉,也沒有為配偶清償債務的義務。因此,某些網路影片表示結婚以後名下的財產和債務是一起共有的、婚後的財產其實都是共有財產什麼的,更有粉絲在留言區附和因為自己有研究民法,所以網紅說得都對,你要是信了,估計也完蛋了。重點在於,只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ex. 離婚或死亡),方會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並且係計算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價值,而非財產本身。
三、婚後財產係指「『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以登記結婚的時間點區分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時,推定為婚後財產;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因此在婚前投資股票,並在婚後獲得發放的股息或紅利,應視為婚後財產。若為婚前財產,即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例如丈夫結婚前名下已有大量土地與房屋,因其為婚前財產,均與妻子無關,故雙方離婚時,丈夫自無須分配土地與房屋之價值予妻子。
四、婚後財產係指「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ex. 贈與物)或慰撫金(ex. 車禍事故的損害賠償),並非有償取得的財產,並非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舉例而言,丈夫結婚後繼承巨額的遺產,或受贈土地與房屋,因其為無償取得之財產,均與妻子無關,故雙方離婚時,丈夫自無須分配遺產或土地與房屋之價值予妻子。
五、「現存」之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價值應如何計算?在兩願離婚時,以在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離婚登記時為準;在調、和解離婚時,以在法院調解成立或和解成立時為準;在裁判離婚時,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關於剩餘財產分配,假設丈夫婚前購買豪宅乙棟,市價2億元,婚後財產則包括銀行存款500萬元、繼承自父母之建地乙筆,市價3億元、繼承自父母之銀行存款1億元,並負債500萬元;妻子婚前財產為銀行存款100萬元,婚後財產為銀行存款300萬元,並未負債,則雙方離婚時,妻子應給付丈夫150萬元,原因如下:
夫 | 妻 | |
婚前財產 | 豪宅乙棟,市價2億元 | 存款100萬元 |
婚後財產 |
存款500萬元 繼承建地乙筆,市價3億元 繼承存款1億元 負債500萬元 |
存款300萬元 |
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婚前財產與因繼承取得之財產均不列入計算,雙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只有丈夫之婚後財產的存款500萬元、負債500萬元及妻子之婚後財產的存款300萬元,因此丈夫的剩餘財產為0元(500萬元-500萬元=0元),妻子的剩餘財產為300萬元,應平均分配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300萬元(300萬元-0元=300萬元),故妻子應給付丈夫150萬元(300萬元÷2=150萬元)。
Q:如果配偶為了不讓自己分到財產,而早一步脫產,應該如何是好?
A: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為了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的分配,而故意脫產的話,在離婚前「5年內」所處分掉的財產,都應該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且依民法第1030條之4第2項規定,應追加計算的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實務上比較常見的狀況是,配偶主張自己是為了清償債務才使財產減少,而非故意脫產。然而,正因為相同或近似的主張在實務上屢見不鮮,清償債務每每成為配偶的推卸之詞,法院會從嚴認定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萬一配偶無法提出單據,或時間、金額兜不起來,可能便要白忙一場。
當然,凡事總有例外,如果處分婚後財產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則不必追加計算,常見的做法是以孝親為理由,定期支付年邁的父母生活費,而這種行徑是否算得上故意脫產,在官司上就有得打了。
Q:既然如此,如果配偶在離婚前5年內處分的婚後財產追加計算之後,配偶實際上現存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的話,又應該如何是好?
A:依民法第1030條之3第2項規定,如果夫妻之一方在離婚前5年內所處分掉的財產是以「有償」和「顯不相當對價」進行處分,由第三人受領,則可以向第三人於其所受利益範圍內請求返還。
舉例而言,丈夫在被妻子提起離婚訴訟之前不久,把自己名下市價1,000萬元的房屋以300萬元的售價過戶給某個親戚朋友,以至於丈夫現存的婚後財產歸零,但丈夫應分配給妻子的金額在追加計算之後是100萬元,此時對於這不足清償的100萬元,妻子可向某個親戚朋友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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