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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故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相當多,本文整理目前在車禍事故中常見的問題如下:

 

Q:法官如何認定雙方的過失比例?

A: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

前項鑑定意見內容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一、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由於鑑定會的鑑定意見書只記載肇事原因之有無、同為肇事原因及肇事主因、肇事次因,並不會載明肇事主、次因的比例分別為多少,因此法官的通常做法是:

一、僅一方有過失時,有過失之一方應負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時,有過失之雙方應各負5:5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時,較重之一方為肇事主因,較輕之一方為肇事次因,最常見的過失比例是7:3,作為肇事主因之一方應賠償七成,作為肇事次因之另一方應賠償三成。但是現實中發生車禍的原因千百種,法官仍應依據其他證據資料,就具體個案中的實際情形加以判斷,所以有時也會出現過失比例為8:2或6:4之情形,難以一概而論,也就是說,肇事主、次因不是一個固定的比例,仍須由法官具體認定。

 

Q:診斷證明上記載有看護的需要,但沒錢請看護,休養期間只有家人照顧,還能請求賠償看護費嗎?

A:可以。

又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始符公平原則。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係由其母照顧,不得請求看護費云云,自不足採。(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43號判決)

雖然由親屬看護時並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是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仍可評價為金錢,故休養期間只有家人照顧,而未另外請看護照顧,仍得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不過,只有診斷證明上明確記載有看護之需要,方能向加害人請求。

 

Q:和對方尚未和解,但自己亟需用車,可否先行修理汽車呢?

A:訴訟中最重要的就是證據,只要保留車輛維修費用的估價單、實際支出的單據和照片之類的相關證據,證明車輛在車禍事故中的確發生損壞,亟需修理,仍然可以請求對方賠償車輛的維修費用。

 

Q:受害人一直說自己傷得很嚴重,卻不提出單據,還能請求損害賠償嗎?

A: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車禍事故的被害人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加害行為、權利侵害、損害相當因果關係、過失、不法及有責性等要件事實之存在。在訴訟中,法官最在乎的就是有沒有證據,只有提出證據,方能使法官認定被害人所主張的事實到底是不是真的,否則任憑被害人一哭二鬧三上吊、講遍了千言萬語,估計也是白搭,所以沒有提出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收據之類的證據仍然可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只是敗訴的機率實在不小。

 

Q:住院期間,加害人一次也沒有來探望過,態度非常惡劣,把這個加進去能夠讓法官可憐我嗎?

A:基本上,是可以向法官強調加害人完全沒有前來醫院探望的,使法官認定被害人所受精神上之痛苦非常嚴重,從而增加慰撫金之數額,但效果如何,應視個案情形而定。畢竟某些加害人不曾探望被害人,倒未必是態度惡劣,也可能是害怕遭到被害人或其家屬群起挖苦、嘲諷、獅子大開口,甚至動手動腳,而加害人並無忍受被害人或其家屬予取予求的義務。因此保持冷靜,並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讓法官心證偏向自己的不二法門。

 

Q:被未滿20歲的大學生騎車撞傷,但他根本沒錢,可以向他的父母請求損害賠償嗎?

A:原則上可以,例外不行。

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因為未滿20歲的大學生依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依大學生個人的經濟狀況,通常不能負擔多少賠償金額,所以依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這位同學與父母應該要「連帶」賠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害,被害人得向大學生及其父母請求連帶賠償。

所謂的連帶賠償,舉個簡單的例子,假設被害人所受損害相當於50萬元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50萬元,也可向作為加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的父母請求50萬元,簡言之,被害人可以向上述任何一人請求全部的損害賠償。

不過,倘若父母事前對於大學生的監督並無疏忽或鬆懈,或大學生自詡為覺醒青年,一向我行我素,縱然父母於事前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騎車撞傷被害人的車禍事故,則依民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父母並不與大學生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只能向大學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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