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失智、中風、意識模糊或語言表達及理解能力出現嚴重障礙時,可能判斷力不足,讓某些不孝子可能為了自己花用或清償債務,擅自把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拿去銀行提款,甚至把父母名下的土地、房屋過戶給自己。這些行為很容易惹毛其他子女,其他子女如果想要守護父母的財產,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避免父母的財產被不孝子撈走。
一、何時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子女想要聲請監護宣告,必須父母具有受監護之原因,亦即「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也就是因失能或失智而不能與其他人溝通或不了解其他人表達之意思,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以及帕金森氏症、阿茲海默症等疾病。依家事事件法第166條規定,聲請人為監護宣告知聲請時,宜提出診斷書。
二、何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聲請權人,包括本人、配偶、4親等內的親屬(例如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以及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三、聲請監護宣告,需要多少費用?
須繳給法院聲請費用1,000元,法院受理之後,會安排醫院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聲請人應預先繳納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鑑定費用。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以上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四、聲請監護宣告,需要多久時間?
聲請監護宣告屬於家事非訟事件,法官原則上應在8個月內裁定是否准予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否則法官會被督促關切,但法官可以報請延長辦案期限,因此聲請之前不妨估算6個月到1年的時間。
五、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跑什麼程序?
(一)安排社工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
(二)送請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並出具鑑定報告(聲請人應預納鑑定費)。
(三)確認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願。
(四)開庭了解案情。
(五)裁定准予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六、那麼,父母受監護宣告之後,監護人可以幹嘛呢?
(一)在監護權限內,監護人就是受父母的法定代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來執行監護職務。
(二)對於父母之財產,非為父母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三)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1. 代理父母購置或處分不動產(ex.過戶、設定抵押權等)。
2. 代理父母,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四)不得以父母之財產為投資(ex.股票、期貨、基金、外幣或虛擬貨幣)。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五)不得受讓父母的財產。亦即監護人不得將父母的土地、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或將父母的存款轉帳到自己的私人帳戶。
(六)父母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父母之財產負擔。
(七)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父母之財產狀況。
(八)執行有關父母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的職務時,應尊重父母之意思,並考量父母之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九)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父母,應負賠償之責。
(十)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監護人的勞力及父母的資力酌定。
換句話說,一旦成為監護人,不但可以代父母簽名、蓋章,而且能管理父母的財產。監護人將父母之房屋、土地的過戶或設定抵押權也要事先經過法院的同意,也不得以父母之財產為投資,換言之,監護人尚且如此,不是監護人的人自然就不能做這些事情。如此一來,便能有效防止不孝子哄騙父母在一些法律文件上簽名蓋章、擅自提領父母的存款,以及把父母的不動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或設定抵押權。
當然了,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父母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時,仍得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聲請費用也是1,000元。
最後需要特別留意的是,考慮到監護人需要就近照顧受監護宣告的父母,法院通常會選定和父母最親近的子女擔任監護人,因此和父母最親近的子女如果就是覬覦財產的不孝子,聲請之前務必考慮清楚,以免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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