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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得在網路購物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但大家也經常在網路上看到網路購物的退貨、退款糾紛,尤其是退貨的運費究竟該由誰吸收的問題。由於運費都不會太高,很少買家會為了這點錢去花時間向消保官申訴或到法院打官司,也讓部分賣家抱持能省一筆是一筆的心態,把運費扣除後再將價金退還給買家,然而真的可以這樣嗎?

不可以。

一、網路購物的買家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無須負擔運費

因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只要買家在取貨後7日內對商品的使用沒有超過必要檢查的範圍,不論基於什麼原因,賣家都必須接受退貨,並且退款,不得再收取任何費用或對價,易言之,在這種情形下,買家是不必負擔運費的

當然,如果賣家並非企業經營者,或商品符合不適用7日猶豫期的合理例外情事,買家就沒有這些權利了。

 

二、網路購物的買家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無須自行寄回商品

即使買家不必負擔運費,某些賣家會要求買家自行將商品寄回,愛寄不寄,不寄算了,但這其實也是不行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第1項規定:「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因此,除非雙方另有個別磋商的條款,賣家仍應在收到退貨通知的隔天起15日內,自行取回商品,在原交付處所取回或雙方約定處所取回都沒關係,總之不能要求買家自己把商品寄回來。

 

三、網路購物的買家於7日內無條件退貨,未達免運費或運費折扣門檻之處理:賣家應註明文字

倘若買家原本下單訂購的金額符合「免運費」或「運費折扣」的標準,退貨卻造成金額不符合這些優惠標準,等於買家必須負擔運費,那麼,賣家能不能從退款金額中扣除運費呢?

假設賣家標示「滿千免運」,買家下單訂購1,200元的衣服後,把其中599元的衣服退貨,如果讓買家繼續享有滿千免運的優惠,未免太不合理,更可能產生不當得利的問題。因此,賣家可否扣除運費再退款的關鍵之所在,在於賣家是否明確標註「部分商品(配件)退貨後,使原訂單金額未達免運門檻(包含0元),將會從退款金額中扣除100元運費後進行退款」之類的文字。

換言之,如果未標註退貨後未達免運或折扣門檻即須扣除運費,運費就仍由賣家承擔;如果已標註退貨後未達免運或折扣門檻即須扣除運費,因為賣家已經講得很明白了,運費金額也都標示清楚了,以一般買家的教育程度,不可能不了解標註的意義,所以賣家可以從退款金額中扣除運費,再退款給買家。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消費者依第19條第1項或第3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企業經營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

契約經解除後,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259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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