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關7日猶豫期的規定給予買家極大的方便,而這世上的奧客不少,隨便買,隨便退,讓賣家叫苦連天,為此,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行政院依法訂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其中提到網路購物的商品如果具有下面7種情形,並經賣家告知買家時,買家就不能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了: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這類商品以生鮮食品居多,倘若都快變質、過期了還退貨,賣家就很難再賣掉,例如現做餐盒、蔬果、蛋糕或鮮奶等。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這是專屬於某個特定買家的商品,不符合其他買家的需求,如果退貨,賣家不可能再賣掉,例如印製相片、雕刻印章、量身訂製的服裝等。不過,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則不包括在內。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這些出版物具有時效,很少人想看7天前的報章雜誌,退貨之後再讓賣家設法賣掉,未免太強人所難。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這類商品只要拆封了,就可能被重製,買家重製完成後再退貨,等於不花一毛錢取得商品,天底下沒有這個道理,例如CD、DVD等。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這類商品只要完成下載就能馬上使用,性質上不易返還,例如電子書、線上掃毒、轉帳或匯兌等。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除非有收集原味內衣褲的嗜好,否則這些東西一經拆封檢查試穿、試用後,出於衛生考量,你敢退貨,人家也不敢賣,例如內衣、內褲、刮鬍刀等。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因為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是全球化的產業,涉及聯營、共同班號等國際同業的合作關係,加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的運價(ex. 機票價格)和使用限制依民用航空法第55條及航空客貨運價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還要將機票使用限制充分告知旅客,所以把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列為合理例外情事。

 

所以,賣家如果不想受到7日猶豫期的限制,不但要符合上面7種合理例外情事之一,而且必須事先告知買家排除適用7日猶豫期,這些最好在網站和契約中就寫清楚。如有疑問,可恰律師諮詢。

 


參考法條: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

本法第19條第1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19條第1項解除權之適用:

一、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二、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三、報紙、期刊或雜誌。

四、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五、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六、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七、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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