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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是人們現今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也帶來更多不同的消費紛爭,其中最廣為買家行使,而最令賣家感到自己跪著掙錢的,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的「七天鑑賞期」。

那麼,何謂七天鑑賞期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網路購物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受商品後的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之方式解除與企業經營者的買賣契約,並且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這就是俗稱的七天鑑賞期。

事實上,往精確了說,這應該叫作「猶豫期」才對,不是給買家鑑賞、賞味、試用的。之所以會讓消費者擁有這項權利,是因為在網路購物的情形,買家並非在實體商店購買商品,無法親自檢視商品,在取貨之前,買家對商品的一切認知都是透過網頁上的圖文介紹,所以為了讓買家在取貨之後能考慮是否真心想要購買這項商品,一旦對商品的想像與實際體驗產生落差,就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不必說明任何理由,或負擔運費、手續費及其他任何費用(注意,依該條項但書規定,某些商品仍不得無條件退貨)。

話雖如此,買賣雙方利用7日猶豫期大做文章的狀況實在不少,以下列出幾個比較常發生的問題:

 

Q:賣家在網站上標註「商品一經寄出概不退換」或其他類似文字時,買家還能夠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嗎?

A:可以。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賣家在網站上標註「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商品售出,恕不退換」、「不可退貨」之類的文字,即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關在7日猶豫期無條件退貨的規定,應屬無效,所以買家仍能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

 

Q:賣家在網站上標註「拆封不得退貨」或其他類似文字時,買家還能夠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嗎?

A:應視拆封之目的為何而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在實務上,大部分的商品都是有包裝的,不讓拆封,買家怎麼檢查東西是否有缺陷?商品在出貨或運送過程中毀損、滅失或變更,又怎麼能歸責於買家?因此,只要買家拆開包裝或使用商品的行為是出於檢查之必要(至於何謂檢查之必要,應個案認定),或商品在取貨之前即有毀損、滅失或變更,仍能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

綜上所述,既然買家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至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其解除權仍不消滅,可見賣家在網站上標註「拆封不得退貨」之類的文字,自然是無效的,買家仍能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

 

Q:買家可以取貨後先試用商品,如果不滿意再於7日猶豫期內無條件退貨嗎

A:不行

這是雙方挺容易起爭執的地方,畢竟奧客個個都有自己專屬的一套神邏輯,認為自己尊爵不凡,應該被無微不至地好生伺候著。

不過,消費者保護法之所以賦予消費者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的權利,是為了讓買家用來檢視商品的外觀和功能,不是給買家鑑賞、賞味或試用商品的,如果使用商品的行為超過了必要檢查的範圍,進而造成商品損壞、有汙漬或有使用痕跡,無法回復原本狀態,退貨時就必須向賣家負擔部分費用

舉例而言,網購衣服或鞋子時,可以拆開來比對品牌、顏色、尺寸是否相符,但要是穿上了出門逛街,很明顯已經超過了必要檢查的範圍,即使尚在取貨後7日內,也不能無條件退貨。

 

至於「哪種賣家不適用7日猶豫期」、「哪些商品不適用7日猶豫期」、「買家無條件退貨是否應負擔運費」,礙於篇幅,必須放在其他文章說明。

最後提醒大家,即使不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有關7日猶豫期之規定,網路購物在本質上仍是民法的買賣契約,因此賣家還是有提供無瑕疵商品的義務,如果賣家出貨的商品有瑕疵,買家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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