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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族到外地打拚,天不靠,地不靠,只靠我們自己,卻倒楣摧的碰上了惡房東,可謂是人生不如意十有八九之中的大不幸,下班回家也不得片刻安寧。但凡具有下列各種行徑之一者,基本上都可能被歸類為惡房東:

一、以廉價裝潢、舊家具、故障家電,甚至死者睡過的床墊以假亂真,冒充全新裝潢,並以租屋網站上的美照來吸引房客

二、門卡、鑰匙、沙發套等物品都收取高額押金,並在簽約後才說租金不含門卡、鑰匙的費用,要求房客補上差額

三、在租賃契約書上動手腳,以租金與實際不符的租賃契約的「AB約」或「陰陽合約」欺騙房客,或用各種藉口迴避,不給房客完整的契約書,事後再偷偷更改抽換內容,且未在契約上蓋騎縫章

四、不論房客是否同意,隨意進出房客承租的房屋,或時常調漲租金

房東未經同意房客入內,可能成立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居罪。定期租賃之房東若無契約另有約定或當事人另有協議之情形,房東不得調漲租金;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房東應依民法第442條規定,起訴請求法院增加租金,並獲勝訴判決,始可調漲租金。

五、提前終止租約要賠償4個月份的租金作為違約金、房客不接電話要沒收押金、房客要求增設配備遭終止租約、房客自行增設配備須賠償10萬元

六、房客反映屋況問題時不接電話、不看簡訊,或有帶新房客看屋、斷水斷電等行為,使房客產生提前終止租約的念頭,再提出高額的違約金,使房客為了終止租約而不得不接受

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所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之金錢,區分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但不論何種違約金,均須當事人於租賃契約約定或另有協議,否則不得請求支付違約金,亦不得以押金充作違約金,拒絕返還押金予房客。

 

上面只是摘錄幾個比較經典的案例,惡房東坑殺房客的手段千奇百怪,族繁不及備載,所以建議大家看屋時務必仔細確認現場裝潢、家具和家電簽約時務必仔細閱讀租賃契約書的內容,並與房東確認應付租金及其他費用的項目包括哪些,應該簽名、蓋章的欄位必須簽名、蓋章,更要與房東各執租賃契約書乙份,絕不可自己手上沒有租賃契約書。在發現異狀時,除了適時向房東反映之外,務必記得蒐集相關證據,以免日後求償無門。

那麼,已經把證據蒐集齊全了,又應該怎麼處理呢?

如果是自己承租,可以向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也因為租賃糾紛可透過消費者保護官解決,房客也可以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或親赴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洽詢;如果是透過仲介公司承租,也可以請求仲介公司處理。

倘若還是無法處理時,請儘速委任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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