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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隨著年紀增長,醫療和照護成本也就日益提高,現在年輕人又窮又忙,子女連自己都養不起了,何況奉養父母。此時,老人家難免心理不平衡,要麼遵循傳統,遺產只留給大兒子,不留給其他小孩;要麼只留給陪伴自己晚年的大女兒,其他子女一分錢都得不到,但臺灣的法律可以這樣嗎?

首先需要釐清專有名詞:應繼分與特留分

一、應繼分:共同繼承時,各繼承人對於共同繼承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之比例,亦即繼承人應該繼承的部分。

二、特留分:繼承開始時,應保留於繼承人遺產之法定最低比例,亦即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部分。

如果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沒有任何規劃,遺產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規定,配偶之應繼分應與子女平均,人人等值,誰都不比誰多,拿過嫁妝的女兒也可再與兒子爭遺產。想要改變這個眾生平等的狀態,最直接了當的做法是在生前預立遺囑。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被繼承人預立遺囑時,對於自己死後的遺產,愛怎麼分配,便怎麼分配,可以給女兒比較多,可以給兒子比較少,有時子女不孝,只想把遺產分給在外面偷生的私生子,或分給兄弟姊妹、子姪外甥,甚至是看護或慈善團體,都隨遺囑人高興。如果惱怒兒子為了偷吃而拋妻棄子,遺囑人也可以把遺產分給兒媳和孫子女;如果認為女兒拿過嫁妝就不該再與兒子爭遺產,遺囑人也可以把遺產多分一點給兒子。但是,為了避免父母偏心與遺產傳子不傳女的陋習重出江湖,以遺囑分配遺產時,絕對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也就是最低限度的應繼分,這些是特別留給繼承人的部分,萬萬不可剝奪

為了簡單明瞭,這裡假設A夫死亡,遺產360萬元,親屬包括B妻、C子、D女、E父、F母、G姊、H弟、I祖父、J祖母,那麼,在A夫生前預立遺囑之下,各位繼承人最少最少能夠分到多少遺產?給大家一張表格參考:

血親

應繼分

特留分

案例

 

配偶

2分之1

 

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配偶按人數平均分配

2分之1

B妻、C子、D女各自分得60萬元

父母

配偶2分之1,其他2分之1按人數平均分配

2分之1

B妻分得90萬元,E父、F母各自分得45萬元

兄弟姊妹

3分之1

B妻分得90萬元,G姊、H弟各自分得30萬元

祖父母

配偶3分之2,其他3分之1按人數平均分配

3分之1

B妻分得120萬元

I祖父、J祖母各自分得20萬元

 

換句話說,A如果預立遺囑,要將遺產遺贈予不是法定繼承人的K,K最多能夠取得的遺贈如下:

1. 繼承人為B妻、C子、D女:K最多可取得遺贈180萬元(360萬元-60萬元-60萬元-60萬元=180萬元)

2. 繼承人為B妻、E父、F母:K最多可取得遺贈180萬元(360萬元-90萬元-45萬元-45萬元=180萬元)

3. 繼承人為B妻、G姊、H弟:K最多可取得遺贈210萬元(360萬元-90萬元-30萬元-30萬元=210萬元)

4. 繼承人為B妻、I祖父、J祖母:K最多可取得遺贈200萬元(360萬元-120萬元-20萬元-20萬元=200萬元)

這是最簡單的計算方式,事實上,遺產的數額還會受到遺贈、遺產酌給、歸扣等事情的影響,所以在預立遺囑的時候,建議委任律師協助,以免事態發展和自己生前想的不一樣,到時候就尷尬了。

 

Q:侵害特留分之遺贈效力為何?

A: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未任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279號判決)

民法第1225條僅規定應得特留分之繼承人,若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造成應得之特留分遭受侵害時,「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並非侵害特留分之遺贈為無效。易言之,侵害特留分之遺贈仍為有效,僅係應得特留分之繼承人得為遺贈之扣減而已。

舉例而言,一名婦人與老公發現自己的兒子外遇,甚至對媳婦拳打腳踢,並在偷吃後提離婚,且搬去跟小三同住,令婦人與老公氣炸了,直接怒將兒子踢出繼承人名單,改隸自己的一負與孫子當作遺產繼承人。在此情形之下,因兒子並無民法第1145條所定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對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父母雖得以遺囑將部分財產遺贈予兒媳及孫子女,仍不得侵害兒子的特留分,即應繼分之一半,否則兒子得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1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2分之1。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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