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一旦牽扯到錢,最令人嘔氣的莫過於「人還活著,錢沒了」和「人死了,一毛錢也帶不走」,前者是自己的事情,後者則會讓打斷骨頭連著筋的孩子們為了搶遺產而真的打斷骨頭,吵得天翻地覆,反目成仇。

趁父母年老力衰時設法把財產弄到手的案例太多了,父母死後拚命搶遺產的也不遑多讓,令人不禁懊悔當初怎麼沒把某某某、誰誰誰X在牆上,以下是不孝子覬覦財產時所用的常見手法,列出來給大家提防提防。

常見手法一:利用父母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處分父母之不動產

有土斯有財,無田不成富,土地、房屋的價值極高,過戶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必須神智清醒才能夠辦理,因此不孝子趁父母還在世時,利用父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所表達之意思,或溝通與了解之能力薄弱,擅自攜帶登記申請書、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或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身分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印鑑證明、所有權狀等文件前往地政事務所,將父母名下之不動產過戶予自己,使自己成為土地或房屋之所有人,或將父母名下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以利清償自己的私人債務。當是時,以父母之精神或心智狀況恐怕已無法了解過戶或抵押意味著什麼,只能點頭、搖頭或打手勢,造成不動產的買賣契約、贈與契約、所有權移轉契約、抵押權設定契約本質上就是一份虛假的契約,這種未經父母同意而在契約上簽名、蓋章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10條的偽造私文書罪。

另外,土地、房屋之登記需要在地政事務所登記才會發生移轉所有權與設定抵押權之效力,不孝子拿著假的契約書到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的行為,足生損害於父母和地籍登記之正確性,可能成立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條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常見手法二:利用父母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持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提領現金

不孝子未經父母之同意,就拿著父母的存摺、印章到銀行臨櫃提款,並填寫取款單,使銀行承辦人員誤信不孝子有權提領,而把現金交付給不孝子。這種冒領、盜領存款之行為,即為施用向銀行承辦人員提出偽造取款單並本於取款單之內容有所主張之詐術,使銀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信其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進而交付現金,可能成立刑法第216條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又,不孝子未經父母之同意,就拿著父母的金融卡到ATM提領現金,為刑法第339條之2所定「不正方法」,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72號判決認為,所謂不正方法,泛指一切不正當之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且應包括無權使用他人真正提款卡、金融卡及現金卡之情形。易言之,這種盜領存款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339條之2的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罪。

拿著存摺、印章到銀行臨櫃提款或拿著金融卡到ATM提款時,不論父母是否在現場,只要父母當時已經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之意思,或溝通與了解之能力薄弱,就很難說冒領、盜領存款的行為有得到父母之同意。

常見手法三:哄騙父母,使父母處分不動產

因為土地、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行為,正常人都會在神智清醒的情況下處理過戶或抵押的事兒。倘若父母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之意思,或溝通與了解之能力薄弱,不孝子在此時以哄騙的手段,講得天花亂墜,讓父母把名下房屋、土地過戶給自己的行為,即為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之財物交付,可能成立刑法第341條的乘機詐欺取財罪。

常見手法四:父母死亡後,持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提領現金

以上皆為父母現仍生存時之常見手法,萬一父母去世了,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亦即父母名下的全部財產從死亡的這一刻開始,都會成為遺產,並於分割之前,是全體繼承人共有的財產。

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10年者,亦同。」,在繼承開始後、分割遺產前,倘若不孝子擅自拿著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去冒領或盜領存款,供自己花用或清償私人債務,儘管不孝子仍是父母的真正繼承人,但這種擅自處分遺產的行為仍屬繼承權之侵害,蓋司法院釋字第437號解釋認為:「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應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遺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自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易言之,不孝子於父母死亡後擅自冒請或盜領父母所遺存款之行為,不僅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並排除其他共同繼承人占有、管理或處分遺產的權利,應屬繼承權的侵害,其他共同繼承人得於知悉被侵害之時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內,依民法第1146條規定,向不孝子請求回復繼承權(不過礙於有無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與侵害繼承權之發生時點等要件,其實不容易主張),或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不孝子返還本應是大家共有的遺產。

另外,不孝子擅自拿著父母的存摺、印章、金融卡去冒領或盜領存款,供自己花用或清償私人債務,係將全體繼承人共有之遺產易持有為所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35條的侵占罪,其他共同繼承人可以據此提出告訴。

 

在經驗上,很多人為了把父母的財產弄到自己的口袋裡,會在詢問律師、地政士(代書)之後才下手,因此案件的實際狀況往往會比上面提到的更加複雜,所以這類型的官司儘量不要自己來,早些委任律師協助,才能讓自己的權益有較多的機會獲得法律保障。

 

Q:不孝子覬覦遺產時,固然應負相關民、刑事責任,但若不想去法院打官司,有沒有提前預防的方法呢?

A:建議視父母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而定,使之預立遺囑或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一、預立遺囑

若父母之精神或心智狀況無虞,建議可預立遺囑,早作遺產規劃。很多老一輩的人比較忌諱遺囑、遺產這些和死亡有關的東西,認為不吉利,教我預立遺囑,豈不是咒我死嗎?但是,遺囑不先預先立好,就是會衍生問題,到時你一直覺得很乖的孩子們為了遺產吵翻了天,似乎不會比較吉利。愈早安排,愈可能避免潛在紛爭,防止孩子們陷入無止境的官司。

不過,預立遺囑應具有遺囑能力,並符合法定方式。只要非無行為能力人,亦非未滿16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有遺囑能力,得預立遺囑;遺囑之法定方式則包括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要件非常嚴格,因此預立遺囑時,仍建議委任律師處理,否則立了一份不符合法定要件的無效遺囑,就只是一張寫了字的紙而已,竹籃打水一場空。

另一方面,倘若不孝子對於父母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父母得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其不得繼承,使之喪失繼承權。至於應如何表示不孝子喪失繼承權,方法不拘,但製發存證信函是一種比較妥當的表示方法。

二、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萬一若父母已經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了解他人表達之意思,或溝通與了解之能力薄弱,為了預防存款稀里糊塗地被某個不孝子冒領或盜領,甚至發生土地、房屋被移轉所有權或設定抵押權之類的憾事,其他子女得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或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後,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父母即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而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且,監護人想要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應向法院聲請許可,亦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投資股票、期貨、基金、外幣及虛擬貨幣。

法院裁定准予輔助宣告,選定輔助人及許可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後,父母即受輔助人之某些特定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例如擔任公司負責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訴訟行為、和解、調解,及為不動產、汽車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等。

總而言之,如何預防不孝子覬覦遺產,可以在父母生前視其精神或心智狀況,採取「預立遺囑」或由其他親屬「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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