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美國被咖啡燙傷、惡作劇、滑倒可以獲得天價賠償,我出車禍受傷,對方不賠1億元,至少也該賠3,000萬元吧?」
睡吧!夢裡什麼都有!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臺灣法律師承德國和日本,日本又師承德國,屬於歐陸法系,損害賠償以填補所受損害和所失利益為原則,換言之,受有多少損害,請求多少賠償,幻想獲得天價賠償的事兒,只有夢裡才有,而在車禍受傷所能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以下五種類型:
一、醫療費用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車禍受傷時可以請求的賠償,最明顯的就是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檢驗費、手術費、住院費、藥品費等,數額以單據上的「自付額」為準,不包括由全民健康保險負擔的部分。以上主張的醫療費用,都必須提出診斷證明,否則無法判斷這些醫療費用是否與車禍事務有關。
二、生活上額外支出費用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了就醫所支出的醫療費用之外,如果受傷程度嚴重,生活無法自理,還能向對方請求賠償生活上額外支出的費用,例如醫療期間必要之看護費用(包括親屬看護)、輪椅或裝置義肢之費用等,當然,診斷證明上必須有需要看護、行動不便之類的記載。另外,往返醫院的交通費也可以向對方請求,但與車禍事故之間要有因果關係,倘若是車禍受傷後行動不便,每次都搭乘計程車或Uber去逛街購物或旅遊,甚至限定搭乘歐系轎車,所支出的費用就與對方的侵權行為無關了。
三、工作損失
車禍受傷而需要休養,休養期間基本上不能工作,不能工作而無法領取的工資就是車禍事故造成的損害,可按照休養期間的實際天數向對方請求工作損失的賠償。當然,必須提出出勤記錄、請假單和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否則法官很難判斷休養和工作損失之間究竟有何關聯。
至於工作損失的計算基準,必須以每月固定收入進行計算,可向法院提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明細、在職證明、勞工保險投保資料之類的文件。
Q:若每月無固定收入,或無法證明工作損失的數額,應該如何是好?
A: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一方應負舉證責任,若無法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工作損失的數額,法院通常會以最低基本工作作為計算標準。
四、勞動能力減損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時,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傷勢嚴重到影響了某些身體機能,造成之後行動不便(例如截肢),而無法勝任車禍事故前的工作,或對於勝任車禍事故前的工作顯有困難,則可以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但必須注意,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917號判決之見解認為,勞動力是否喪失或減少,應比較被害人於受侵害前之身體或健康狀態決之,而非以其是否繼續任職原工作或其所得額有無減少為準。至於勞動能力究竟減損了多少,涉及醫學上的專業判斷,不是律師說了算,也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因此需要仰賴各大醫院的鑑定報告,法官才能將其作為判決基礎。
五、慰撫金
所謂的慰撫金,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賠償的是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不過,心如刀絞、意似油煎終究只是形容精神上非常痛苦,被害人精神上痛苦究竟達到何種程度,到底有多痛苦,只有被害人自己清楚,這也不像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能夠提出客觀中立的書面資料來佐證,如此抽象的東西,可大可小,法官要怎麼量化為金錢呢?
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易言之,法院將精神上痛苦量化為金錢之標準,在於法官的自由心證。因為法院現在還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所以法官必須考量被害人的傷勢嚴重程度,以及雙方的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個案認定」,而且,按照常理,傷勢嚴重程度愈高,精神上的痛苦就愈大,倘若在車禍事故中屁股擦傷、瘀傷而要求天價的慰撫金,基本上會被法官去掉幾個零。
Q:最寶貝的汽車被撞壞了,或心愛的寵物在車禍中喪命了,讓我痛不欲生,可以請求慰撫金嗎?
A:不行。
很多人總說車子是他的第二個老婆,貓狗則不只是寵物,更是家人,但現實很殘酷,車子和貓狗等寵物在法律上說白了叫作財產,不是老婆,也不是家人,因此財產上的損害,能夠以金錢量化,不得請求慰撫金。
Q:據說社會經濟地位愈高的,拿到的慰撫金就愈多,難道法律不保護可憐的小老百姓嗎?
A:不是不保護,是慰撫金的認定本來就沒有統一的量化標準,只能依照雙方的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來判斷,往往社會經濟地位愈高的,慰撫金自然就愈多,否則你說精神上非常痛苦,但又沒個標準,誰知道精神上究竟有多痛苦?倘若一味站在保護弱勢的立場,只消給法拉利跑車一撞,不死便能發財了,死了也讓老婆孩子從此衣食無缺,天底下似乎沒有這麼便宜的事兒。
參考法條: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1條之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2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民法第193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民法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