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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而無信,不知其可,買家下標、下單後隨即反悔而棄標或棄單,容易被歸類為奧客的行為,那麼,買家在法律上究竟能不能任意棄標、棄單呢?

關於這個問題,先公布答案:在「賣家屬於企業經營者」及「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的情形,買家是可以無條件取消訂單的。

一、企業經營者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凡是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論有無合法登記或許可營業,皆為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所定之企業經營者。

但凡事總有例外,倘若賣家是個人且對於出售商品係偶一為之,或賣家是個人且係將自己不需要之物品出售之(例如錄取公務員後上網拍賣國家考試用書),則例外非屬企業經營者。

二、通訊交易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十、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網路購物為作為企業經營者之賣家以網際網路之方法,使買家於未能檢視商品下而與賣家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屬於通訊交易之一種,恰如浦東是上海的一個區,因此,通訊交易包括網路購物,網路購物屬於通訊交易的一種。

三、網路購物之買家得於下單後取消訂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或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在「賣家為企業經營者」且「網路購物為通訊交易」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買家不但可在取貨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而且可在取貨前無條件解除買賣契約,亦即買家得於下單之後任意取消訂單,所以棄標是於法有據的。

然而,如果賣家不是企業經營者,或交易型態並非通訊交易時,就沒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而應回歸民法相關規定。既然買家已經下單訂購,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買家依民法第367條規定,有支付價金之義務,就不能任意取消訂單。

 

Q:賣家可以隨便取消訂單嗎?

A:不可以。因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賣家依民法第348條規定,有交付及移轉商品所有權之義務,如果以缺貨、斷貨之類的理由不予履行,而買家已經付款,買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或解除買賣契約。

 


參考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合理例外情事,由行政院定之。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

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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