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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造成買家想要退貨的原因,往往是賣家交付的商品有瑕疵,相較於商品的「應有狀態」,商品的「實際狀態」如果具有不利於買家的情形,例如商品的價值、效用有滅失或減少,或是商品欠缺賣家所保證的品質,都屬於商品存在物之瑕疵,此時買家的權利包括減價、退貨、索賠和換貨。

一、商品有瑕疵時,買家可以在取貨後7日內依消保法第19條規定無條件退貨,如果已經超過了7日猶豫期,就不能再無條件退貨了,但這畢竟是買賣契約,並不影響賣家在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二、倘若買家不能無條件退貨,得主張民法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依民法第359條規定,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買家退貨,賣家退款)。但解除買賣契約如果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亦即「瑕疵對於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契約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時,買家只能主張減少價金,而不得解除契約。

三、在商品欠缺賣家所保證之品質,或賣家有故意不告知瑕疵之情形時,買家除了得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之外,也可以不減少價金、不解除契約,而依民法第360條規定,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

四、依上所述,商品有瑕疵時,買家的做法包括減價、退貨或索賠,此外,換貨也是一種選擇。由於特定物買賣比較少(例如客製化商品、名畫、古玩等),大部分的買賣都屬於種類物買賣,買家所著重的是商品的種類,例如買家購買的某款式服飾有瑕疵,只要賣家提供另一件沒有瑕疵的相同款式服飾就行了,所此在這種情形,買家可以依民法第364條規定,請求賣家另行交付同種類的無瑕疵商品。

五、不過需要特別留意的是,買家因商品有瑕疵,而想要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時,記得在通知賣家商品有瑕疵之後的6個月內,或取貨後5年內主張權利,逾時不候。當然了,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時,即使超過6個月,買家依然能夠主張減價或退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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