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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標錯價引起的買賣糾紛屢見不鮮,從戴爾電腦、蘋果電腦、燦坤,到西班牙平價時尚品牌ZARA,以及雄獅旅遊、遠傳電信等知名企業都曾發生標價錯誤,像是把原價7,500元的19吋液晶螢幕和原價7,999元的20吋液晶螢幕分別錯標為500元和999元,或日本立山黑部4日原價2萬4,900元錯標為2,490元,或多項服飾錯標折扣優惠而變成1折等。

這時,人性貪小便宜的一面就會顯現出來。不少買家發現標價錯誤,紛紛下單搶便宜,每個賣家的處理方式也不太相同,有的願意認賠出貨,有的則以百般理由取消訂單,甚至在司法實務上也爭論多年,往往從這是要約或要約之引誘、意思表示錯誤、買家是否為惡意消費者、賣家有無標價促銷、賣家有無保留出貨權條款等方面進行解套。不過,從民國105年10月1日開始,這些爭議全部蓋棺論定,因為經濟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修正並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的「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已經正式上路,其中明訂「五、確認機制及契約履行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確認機制,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說白了,企業經營者在交易過程中,事前就應該做好商品種類、數量、價格的確認機制,等到消費者完成訂購流程、買賣契約成立了之後,即使企業經營者發現標價錯誤,仍應按照網站標示的價格出售,沒有反悔的餘地

 

既然如此,如果賣家拒絕認賠出貨的話,會怎麼樣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因此,賣家標錯價不認帳時,主管機關會先令其限期改正,不改正就裁罰最高30萬元的罰鍰,再次要求改正而仍不改正,則裁罰最高50萬元的罰鍰。

 

當然了,萬一買家流水價地下單訂購標價錯誤的商品(ex. 電視1台1,000元,那我還不買爆?),在個案情節上「可能」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買家就不得要求賣家認賠出貨。

 

總而言之,網頁上標價錯誤時,原則上賣家必須認賠出貨,但在買家有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賣家可以例外拒絕認賠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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