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者們可能接手燦爛的遺產,也可能得到一屁股債務。為了避免被繼承人的債務大於財產,或捲入爭搶遺產的風波,律師建議此時儘快去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所謂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乃繼承人開始,依法有繼承權之人依法定方式所為之意思表示,亦即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人依照法定方式向法院表示不想繼承遺產的動作。繼承人一旦聲明拋棄繼承,除了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會落到自己頭上之外,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從此與自己無關。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舉例而言,父親死後,兒子、女兒想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父親死亡的時候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還要以書面通知因自己的阿公、阿嬤(被繼承人的父母,也是因自己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阿公、阿嬤如果也想拋棄繼承,就從收到書面通知開始起算3個月。

那麼,應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呢?

一、管轄法院

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二、繼承順序

除了配偶之外,繼承人的順序分別是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不過請注意,基於性別平等,繼承人並非只有兒子,女兒也是繼承人;內孫子女與外孫子女不論法律上或事實上均為孫子女,也都可能成為繼承人。

此外,依民法第1176條規定:「

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為之。」

三、辦理期限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人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個月內,得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如果後順序的繼承人想要拋棄繼承,應自知悉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之時起算3個月。3個月是鐵打的期限,逾時不候。

四、辦理方式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為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繼承人應向法院遞交「家事聲請狀」,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並以書面(建議製發存證信函)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倘若無法通知,可以在書狀中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之類的文字。之所以必須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是為了讓後順序之繼承人知悉其得為繼承,後順序之繼承人知悉後,方能在3個月內也聲明拋棄繼承。

五、應備文件

(一)家事聲請狀

(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書、除戶謄本

(三)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印鑑章、印鑑證明

(四)繼承系統表

(五)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的證據(例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六、聲請費用

應向法院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

 

Q:繼承權可否預先拋棄?亦即可否於被繼承人生前拋棄繼承?

A:民法第1174條所謂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而言,此觀同條第2項及同法第1175條之規定甚為明顯,若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則不能認為有效。(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2652號判決)

易言之,繼承人於被繼承人生前不得聲明拋棄繼承,畢竟被繼承人仍好端端地活著,繼承人尚未繼承遺產,是要拋棄個啥?某些價值觀比較傳統的家庭會要求女兒儘快聲明拋棄繼承,但若被繼承人尚未嚥氣,即為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人家想拋還拋不了。

 

Q:拋棄繼承可否僅一部拋棄?亦即僅拋棄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而仍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A:民法第1174條第1項固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惟此所謂拋棄繼承權,係指全部拋棄而言,如為一部拋棄,即不生拋棄之效力。(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448號判決)

易言之,拋棄繼承之效力為繼承人全部拋棄其所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要拋就得全拋,不能只拋棄債務,卻不拋棄財產,天底下沒這麼好的事兒。

 

一旦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准予備查,就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也就是說,拋棄繼承的繼承人自打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就和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和債務無關。如果不熟悉相關法律和程序,建議委任律師協助辦理,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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