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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長慎入)

假設今天以公投決定哪一個政府機關最該被廢掉,答案肯定是國稅局,除了每年5月令人恨得牙癢癢的所得稅之外,還有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人在嚥下最後一口氣時,這輩子所累積的財富就得面臨申報及繳納遺產稅的問題,下面來簡單介紹幾個與遺產稅有關的常見疑問。

 

Q:有遺產就一定要繳遺產稅嗎?

A:不是的,遺產稅的免稅額1,20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的話,免稅額2,400萬元,也就是說,遺產總額低於免稅額時,就不必繳納遺產稅。

雖然不是每個人都要繳納遺產稅,但是「一定要申報沒有申報的話,除了補徵稅款之外,還要按照核定的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凡事總有例外,核定的應納稅額如果在3萬5,000元以下,或者在被檢舉、國稅局開始調查之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就例外可以不罰。

 

Q:漏報或短報遺產,會怎麼樣嗎?

A:除了補徵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的罰鍰。但是短漏報遺產稅額在3萬5,000元以下或短漏報遺產淨額在60萬元以下,就例外可以不罰。

如果是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話,除了補徵稅款之外,還要處以所漏稅額1倍至3倍的罰鍰。如果在被檢舉、國稅局開始調查之前就自動前來補申報的話,也例外可以不罰。

下面列出幾個較常發生漏報或短報的遺產,供大家參考:

1.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的財產。

2. 被繼承人銀行保管箱內物品價值。

3.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領取的現金。

4. 被繼承人生前所投資公司的股東往來債權。

5. 被繼承人死亡日止的應收利息、股利、農漁津貼及國民年金等債權。

6. 被繼承人本人為要保人、他人為被保險人的保單價值。

7. 被繼承人生前買入但死亡時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不動產。

8. 被繼承人所遺的汽機車。

 

Q:誰要繳納遺產稅?不繳納會怎麼樣嗎?

A: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下:

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遺產管理人

倘若納稅義務人沒有在期限內繳納遺產稅,除了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之外,每超過2日,還要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不繳納的話,就移送強制執行。

 

Q:遺產稅的稅率是多少?會被課徵多少稅款呢?

A:把遺產總額減掉免稅額、扣除額之後的遺產淨額,依下列稅率課徵:

1. 5,000萬元以下,課徵10%。

2. 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課徵500萬元,加超過5,000萬元部分之15%。

3. 超過1億元,課徵1,250萬元,加超過1億元部分之20%。

 

Q:遺產的時間範圍怎麼認定的?

A:除了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財產之外,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也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必須一併算入遺產總額中:

1. 被繼承人的配偶。

2.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

3. 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的各順序繼承人的配偶。

 

Q:繼承死者在境外的遺產,還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因此,即使繼承到的是境外的財產,也要繳納遺產稅

 

Q:死者在臨終前自動放棄國籍,繼承死者的遺產還要繳納遺產稅嗎?

A: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因此,只要自願放棄國籍的行為發生在死亡前2年內,仍然要繳納遺產稅

 

Q:遺產稅的免稅額和扣除額有哪些?

A下面的回答以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7條、第17條之1、第18條規定、財政部及國稅局的說明為準,因為比較複雜,各項金額也會隨著消費者物價指數的上漲而進行調整,實際計算的時候,建議委任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處理比較妥當。

1.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下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A.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B.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C.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D.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E.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F.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89萬元以下部分。

G.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50萬元以下部分。

H. 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需自動申報補稅。

I.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J.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K. 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L. 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M.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2. 扣除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A. 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93萬元。

B. 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C. 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23萬元。

D. 第1款至第3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18萬元。

E.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

F. 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G. 被繼承人死亡前6年至9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 80%、60%、40%及 20%。

H. 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I. 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證明者。

J. 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123萬元計算

K. 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L.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另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7款之規定;前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扣除。」

3. 免稅額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8條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自遺產總額中減除免稅額1,200萬元;其為軍警公教人員因執行職務死亡者,加倍計算。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其減除免稅額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所以,遺產稅的免稅額是1,200萬元,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殉職時,則是2,400萬元。

 

Q繳清遺產稅前,可以分割遺產嗎?

A:不行。這是分割遺產時的一件挺重要的事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第41條之1及第50條規定,遺產稅還沒繳清之前,是不能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過戶)的,如果急著分割遺產,就可能面臨刑罰,要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如果在事前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准發給同意移轉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的話,就例外不在此限。

 

寫了這麼一大串,不外乎就是要提醒大家,沒人願意繳稅,更何況家裡有人往生的時候還讓人家繳稅,未免太不夠意思,但依法該申報、該繳納的稅終究是跑不掉的,倘若遺產的種類複雜,數額又巨大,建議委任會計師或律師協助處理,以免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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