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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的那些事兒,聽起來簡單,實際操作起來卻不免令人有些疑惑,這裡舉一個案例來說明:

假設甲死亡時,遺留價值100萬元的財產和1,000萬元的債務,親屬則是妻子乙、兒子丙、女兒丁、孫子戊、母親己、大姊庚、小弟辛。在這種負債明顯大於資產的情形,甲的繼承人應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首先應區分每個親屬的繼承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乙為甲之配偶外,丙、丁、戊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己是甲的母親,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庚、辛是甲的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

已區分親屬的繼承順序後,接下來就看每個繼承人應該如何拋棄繼承:

一、妻子乙

不論繼承順序為何,乙作為甲之配偶,有繼承權。乙知悉甲死亡時即為其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若乙想要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甲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乙拋棄繼承後,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要麼歸屬於第一順序且親等近之繼承人丙、丁(直系血親卑親屬),要麼歸屬於第一順序且親等遠之繼承人戊(直系血親卑親屬),要麼歸屬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己(父母),要麼歸屬於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庚、辛(兄弟姊妹),一切取決於與乙同為繼承之人是誰。

倘若乙並未於知悉假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但與乙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丙、丁、戊、己、庚、辛卻均已聲明拋棄繼承,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全部歸屬於配偶,亦即甲的遺產全部由乙繼承。

二、兒子乙、女兒丁、孫子戊

丙、丁、戊是甲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知悉甲死亡之時即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若丙、丁、戊想要拋棄繼承,應於知悉甲死亡之時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丙、丁、戊拋棄繼承後,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甲的遺產由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己繼承。丙、丁、戊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己,可以製發存證信函之方式為書面通知。

※   注意,因丙、丁是甲的子女,為一等親,而戊是假的孫子女,為二等親,依民法第1139條及第1176條第5項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且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理論上,作為一等親之丙、丁拋棄繼承後,作為二等親之戊方有繼承權,方得拋棄繼承;但是實際上,每間法院處理拋棄繼承事件的方式都不太相同,某些法院只認繼承順序,並不在乎親等遠近,所以丙、丁、戊既然皆為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且均有拋棄繼承之意思,自得一併聲明拋棄繼承。若戊為未成年人,法院則會要求戊之法定代理人代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三、母親己

己是甲的母親,為第二順序之繼承人。收受丙、丁、戊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時,即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若己想要拋棄繼承,應於收受丙、丁、戊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己拋棄繼承後,第二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甲的遺產由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庚、辛繼承。己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庚、辛,可以製發存證信函之方式為書面通知。

四、大姊庚、小弟辛

庚、辛是甲的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之繼承人。收受己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時,即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若庚、辛想要拋棄繼承,應於收受己拋棄繼承之書面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聲明拋棄繼承。

庚、辛拋棄繼承後,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而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即甲的祖父母早已不在人世,自無須再以書面通知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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