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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遺囑時經常會碰到許多疑問,本文整理目前實務上常見的問題,供大家參考

 

一、自書遺囑之自書

最高法院28年渝上字第2293號判決認為:「遺囑應依法定方式為之,自書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其非依此方式為之者,不生效力。」

所謂自書遺囑,係指遺囑人自己書寫的遺囑,應親自書寫,必須自行以紙筆書寫,不得以電腦打字或託人代寫,否則欠缺法定要件的自書遺囑自屬無效。

 

二、公證遺囑、代筆遺囑之口述遺囑意旨

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認為:「按民法第1194條所稱『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乃『代筆遺囑』法定要式之一,必由遺囑人親自口述,以確保遺囑內容之真確。該『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固無須將遺囑之全部逐字逐句口頭陳述,且因數字關係或內容複雜,以口述不能盡意,而於見證人面前口頭表示以某文書內容為其遺囑意旨者,亦得稱之。惟所謂『口述』,乃以口頭陳述,用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倘遺囑人完全省略『言語口述』之程序,僅以點首、搖頭或擺手示意判斷記載或以記號文字表示遺囑意旨者,均不能解為遺囑人之口述,以防止他人左右遺囑人之意思或誤解遺囑人之舉動,是啞者或其他有語言障礙之人,以記號文字或動作所為之表示,因無口述之語言能力,均不能為代筆遺囑。」

在使用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時,遺囑人應以口頭言詞簡單表達遺囑內容,方為「口述」,不得僅點頭、搖頭或打手勢,亦不得僅附和「嗯」、「啊」、「喔」回應,否則欠缺法定要件的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自屬無效。

 

三、遺囑之簽名

不論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依民法第1190條至第1195條規定,不難發現,全部都要遺囑人簽名,而依民法第3條第2項規定,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問題來了,關於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的部分,可不可以只蓋章就好?

答案是不行。

司法院(75)秘台廳(一)字第01184號見解認為:「…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定有明文。關於簽名及按指印之部分,係民法第3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自不適用該條項所稱『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之規定…如僅由遺囑人蓋章而未簽名或未按指印代之,既不備法定要件,自不生遺囑效力。縱令遺囑人在公證人製作之認證書上簽名或按指印,亦不能補正上開遺囑書法定要件之欠缺…」

易言之,如果遺囑人只有蓋章而未簽名或未按指印代之,因為蓋出來的印文都長得一樣,無法透過比對筆跡來確定遺囑內容究竟是不是遺囑人真正的意思,之後會出現遺囑是否有效的爭議,所以不簽名、只蓋章的遺囑不備法定要件,應屬無效。

 

四、遺囑見證人資格之限制

除了自書遺囑不必找見證人之外,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都需要見證人。見證人可不是任何人都能擔任的,如果不具有法律規定的資格,就不能擔任見證人,否則找了沒資格的人見證遺囑,遺囑也會無效。

那麼,什麼樣的人才能夠擔任遺囑見證人?

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一、未成年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三、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四、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五、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在上述不得為遺囑見證人之人中,最需要注意的是「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因為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包含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配偶,萬一預立遺囑時,找了配偶(繼承人)、兒子或女兒(繼承人)、兒媳或女婿(繼承人之配偶),或孫子或孫女(繼承人之直系血親)來見證,就是找了沒資格的人來見證,違反民法第1198條規定,遺囑就會無效。所以找見證人時,建議從朋友圈裡面來找比較保險。

 

五、遺囑見證人之人數

(一)公證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二)密封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三)代筆遺囑:應指定3人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人中之1人為代筆人,對遺囑人口述之遺囑意旨予以筆記、宣讀、講解,並經遺囑人認可)

(四)口授遺囑:應指定2人以上之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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