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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和錢(聽起來很現實,但現實正是如此)。現行民法究竟有哪些夫妻財產制?各種夫妻財產制的區別又是如何?配偶是富二代,應該選擇哪一種?配偶欠了一屁股債,又應該選擇哪一種?以下整理一份表格,供大家參考比較:

 

法定財產制

約定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

成立方式

不需要做任何動作

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登記

1. 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登記

2. 向法院聲請宣告

財產種類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共同財產、特有財產

分別財產

財產權屬

各自所有,與他方無關

1.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均與分別財產制相同)

各自所有,與他方無關

使用收益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他方無關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他方無關

處分

各自處分,與他方無關

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他方的同意

各自處分,與他方無關

債務

1. 各自清償,與他方無關

2.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可請求償還

1. 共同財產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可請求償還

2. 共同財產的債務以特有財產清償、特有財產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可請求償還

1. 各自清償,與他方無關

2.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可請求償還

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不是向配偶索取財產的一半!)

1. 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半數歸屬繼承人、半數歸屬他方

2. 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例如離婚),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各分一半

完全不變,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一、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均與配偶無關。選擇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應平均分配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差額,若是婚前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得列入計算。

二、配偶為富二代時,宜選擇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的財產區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條之1規定,除了「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均合併為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為公同共有、共同管理,共同財產之處分亦應雙方同意,而配偶死亡時,可獲得共同財產之半數。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不同在於,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不論是否為婚前財產,亦不論是否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只要是共同財產,原則上得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簡言之,即使配偶名下的土地或房屋係於結婚前購買,或於結婚後繼承巨額遺產,只要非專供個人使用、非職業上必需、未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即為共同財產,雙方仍應於離婚時平均分配,故可考慮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三、配偶欠了一屁股債時,宜選擇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由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使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簡言之,選擇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在外積欠的債務均與他方無關,故可考慮選擇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最後提醒,不論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均須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向夫妻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登記,否則仍為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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