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愛情的墳墓,最重要的就是孩子和錢(聽起來很現實,但現實正是如此)。現行民法究竟有哪些夫妻財產制?各種夫妻財產制的區別又是如何?配偶是富二代,應該選擇哪一種?配偶欠了一屁股債,又應該選擇哪一種?以下整理一份表格,供大家參考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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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財產制 |
約定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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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財產制 |
分別財產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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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方式 |
不需要做任何動作 |
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登記 |
1. 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經登記 2. 向法院聲請宣告 |
財產種類 |
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
共同財產、特有財產 |
分別財產 |
財產權屬 |
各自所有,與他方無關 |
1. 共同財產公同共有 2. 特有財產各自所有(均與分別財產制相同) |
各自所有,與他方無關 |
使用收益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他方無關 |
共同財產共同管理 |
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與他方無關 |
處分 |
各自處分,與他方無關 |
一方處分共同財產時,應得他方的同意 |
各自處分,與他方無關 |
債務 |
1. 各自清償,與他方無關 2.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可請求償還 |
1. 共同財產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不可請求償還 2. 共同財產的債務以特有財產清償、特有財產的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可請求償還 |
1. 各自清償,與他方無關 2. 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的債務時,可請求償還 |
夫妻財產制關係消滅後 |
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註:不是向配偶索取財產的一半!) |
1. 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半數歸屬繼承人、半數歸屬他方 2. 因其他原因消滅時(例如離婚),各自取回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的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的共同財產,各分一半 |
完全不變,無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一、若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的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均與配偶無關。選擇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應平均分配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差額,若是婚前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得列入計算。
二、配偶為富二代時,宜選擇共同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的財產區分為共同財產與特有財產。依民法第1031條及第1031條之1規定,除了「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及「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之外,夫妻之財產及所得均合併為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為公同共有、共同管理,共同財產之處分亦應雙方同意,而配偶死亡時,可獲得共同財產之半數。與法定財產制最大的不同在於,選擇共同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不論是否為婚前財產,亦不論是否為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只要是共同財產,原則上得依民法第1040條第2項規定,由夫妻各得其半數。
簡言之,即使配偶名下的土地或房屋係於結婚前購買,或於結婚後繼承巨額遺產,只要非專供個人使用、非職業上必需、未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即為共同財產,雙方仍應於離婚時平均分配,故可考慮選擇共同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三、配偶欠了一屁股債時,宜選擇分別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由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使財產均歸各自所有,並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且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簡言之,選擇分別財產制的夫妻,一方在外積欠的債務均與他方無關,故可考慮選擇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最後提醒,不論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均須以書面訂立夫妻財產制契約,並向夫妻住所地之法院聲請登記,否則仍為法定財產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