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家人未來失能、失智時,生活不能自理,也可能會被某些有心人士給竊盜、詐欺或侵占財產,因此民法設有監護的規定。一旦法院裁定准予監護宣告,就會選定監護人來照顧受監護人的生活與管理受監護人的財產。
一、受監護的原因:為何聲請監護宣告?
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就是受監護的原因。簡單來說,就是因為失能、失智而不能和別人溝通或不了解別人要表達的意思,例如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
二、監護宣告的聲請權人:誰能聲請監護宣告?
只要出現受監護的原因,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都能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法院受理聲請之後,只要認為必須裁定准予監護宣告,依民法第1110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人選:誰是監護人?
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於監護之宣告時,應針對個案,依職權從上面的人選之中選定最適當之人擔任監護人,並以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為其選定監護人之最高指導原則。至於什麼是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包括受監護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與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還有監護人的職業、經歷及其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如果監護人的人選為法人,法院亦應考量它的事業種類與內容,還有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人的利害關係。一言以蔽之,法院必須綜合一切情狀來判斷。
不過,為了避免利益衝突,法人也未必能夠擔任監護人。依民法第1111條之2規定,照護受監護人的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舉例而言,假設甲現在失智了,照顧甲的安養中心本身,以及在安養中心工作的人,都不得為甲之監護人。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這些在安養中心工作的人剛好是甲的配偶、4親等內之血親或2親等內之姻親,就仍得為甲之監護人。
另外,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6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受破產宣告之人及失蹤人不得為監護人。這很好理解,畢竟這幾種人要麼自己需要別人來照顧,要麼現實上沒有能力去照顧別人。
四、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的程序:怎麼聲請監護宣告?法院會做哪些事?
(一) 聲請監護宣告
1. 聲請權人: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
2. 管轄法院:專屬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3. 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4. 宜提出診斷證明書
(二) 法院調查
1. 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
2. 安排醫院鑑定精神或心智狀況,並出具鑑定報告;鑑定費用大約新台幣8,000元〜2萬5,000元
3. 徵詢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見
(三) 法院裁定
1. 准予監護宣告
2. 選定監護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
3.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因為法院必須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安排醫院進行精神或心智狀況之鑑定,及徵詢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的意見,所以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必須有花費半年以上時間的心理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