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可大了,不管認領或收養,都是為了讓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子女,從而在將來可以繼承自己的遺產,而相信拜讀過《天龍八部》的各位肯定對書中角色剪不斷、理還亂的身分關係並不陌生,下面就來解釋認領、收養的區別。
一、認領:
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所謂認領,係指生父將非婚生子女(私生子)轉變為自己的婚生子女的行為。生父與非婚生子女之間必須具有血緣關係存在,只因生父和生母沒有結婚,才需要由生父認領。
由於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其經生父撫育者,撫育視為認領」,為了不讓非婚生子女沒有爸爸,實務上對於撫育的認定是相當寬鬆的,只要生父具有以非婚生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意思而為養育、照撫(例如購買奶粉、尿布等育嬰用品)或負擔生活費用(例如給予零用錢或生活費),都算得上撫育,能夠被解釋為認領,簡言之,撫育就是認領,認領就是撫育;反之,生父給付金錢的本意倘若是為了補償生母、隱瞞非婚生子女的事實,或基於其他金錢債務關係,就不屬於撫育,自然無法發生認領的效果。
例如俗稱大理自走砲的段正淳想要木婉清、鍾靈、王語嫣、阿朱、阿紫等人認祖歸宗,必須採取認領的方式,只要給予零用錢或生活費,便能完成認領的動作;至於段譽則應該是受婚生推定為段正淳的兒子。另外,玄慈始終不知道虛竹這個人生勝利組是自己的兒子,即使虛竹過去在少林寺中衣食無缺,也很難被認定撫育視為認領。
二、收養:
依民法第1072條規定,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他方與其子女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所謂收養,係指將別人家的孩子轉變為自己的婚生子女的行為。因為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必須透過收養程序創造出一種人工合成的親子關係,使養子女與養父母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亦即養子女的地位與養父母所生的其他婚生子女相同,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至於養子母和本生父母(親生爹娘)之間的權利義務,則會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
例如住在少室山下的喬氏夫婦本無子息,共同養育蕭遠山的兒子超級契丹人蕭峰,視如己出,應該可以當作收養。
不過,二者最大的不同在於,認領無須經過法院的認可,收養則依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畢竟天生的血脈相連和人工合成的親子關係不一樣,所以若未經法院認可,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並不存在親子關係。
因為法律上有很多專業術語,一字之差可能就天差地遠,認領、收養經常和認養或領養搞混,實則八竿子打不著,認養之對象是森林法及動物保護法所定之樹木與動物,領養之對象則是動物保護法所訂之動物,與孩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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