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可殺,不可辱,被戴綠帽是對男人最大的侮辱,辛辛苦苦養大的孩子竟然是小王的種,更令人無法忍受,然而最慘的是,老婆偷客兄所生的子女在法律上仍然是你的孩子。
依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因此,不論讓妻子受胎的是你或小王,只要妻子的受胎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子女一律推定為你的婚生子女,即便是妻子和小王的私生子也不例外,你接受也好,不接受也罷,總之,這孩子在法律上都是你的孩子。
雖然視如己出的案例也有,畢竟親子相處是否融洽與親子有無血緣關係是兩回事,但幾年下來孩子長大愈不像自己,大多數人仍是難以接受的,若此前還為了育嬰而留職停薪,或者已為他人代墊扶養費,更是無法忍受,那應該怎麼切斷這種綠到炸的親子關係呢?
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推翻婚生推定,由法官判決丈夫和私生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
否認子女之訴專屬子女住所地之法院或父、母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但有未成年子女為被告時,尤其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且,必須具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資格,始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下為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之人:
一、夫或妻之一方
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否認子女之訴,應以未起訴之夫、妻及子女為被告。」
所以別只顧著生氣,被戴綠帽的丈夫必須在發現妻子外遇偷生後的 2 年內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以免小王的孩子在法律上仍是自己的婚生子女,而得繼承自己的遺產。
二、受婚生推定之子女
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同上,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2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2年內為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63條第2項規定:「子女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以法律推定之生父為被告。」
三、繼承權受侵害之人
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1年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10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2年者,不得為之。」
四、生父 ╳
因民法第1063條、家事事件法第63條及第64條不許受婚生推定之子女的生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且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故生父並無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資格,自不得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易言之,即使經親子鑑定確認孩子是小王的種,小王也沒有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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