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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人預立遺囑應符合法定方式,亦即應符合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之要件,否則遺囑就會無效。究竟應該採用哪一種法定方式來寫遺囑比較妥當,單看法條難免會覺得混亂,因此整理出一份表格來對照:

  自書遺囑 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 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
條號 ∮1190 ∮1191 ∮1192 ∮1194 ∮1195
書寫人 遺囑人 公證人 不拘 見證人之一 見證人之一或錄音
公證人
見證人 2人以上 2人以上 3人以上 2人以上
優點 費用最低、最便利 具有公證效力,爭議最少 有公證人證明,兼具遺囑隱密性 對無法寫字或不識字之人較便利 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用
缺點 需親自書寫 費用最高 過程最複雜瑣碎 最易遭偽造、見證人人數最多 限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可用

 

遺囑的法定方式只有5種,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及代筆遺囑。

其中,自書遺囑最方便,不必找公證人,也不必找見證人,只是要自己用手寫而已。

公證遺囑應以口頭簡單表達遺囑內容,也因為要找公證人做公證,所以費用最高,但一分錢一分貨,這也是最安全也最具有公信力的一種方式。

代筆遺囑應以口頭簡單表達遺囑內容,要找的見證人也最多,至少要找3個人,正因經常發生遺囑人未口述遺囑意旨及見證人未全程在場之情形,以致於出現遺囑無效的爭議,因此為了防止出現爭議,建議做代筆遺囑的時候全程錄影。

 

值得一提的是,在遺囑的法定方式,最容易造成遺囑無效的情形分別是:

一、自書遺囑沒有自己用手寫。(民法第1190條、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2293號判決)

二、代筆遺囑沒有口述遺囑意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5號裁定)

三、代筆遺囑的全體見證人沒有全程在場。(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8號判決)

四、遺囑人沒有簽名。(司法院 (75)秘台廳(1)字第01184號 )

五、遺囑見證人沒有資格。(民法第1198條)

以上這五種最容易導致遺囑無效的情形在立遺囑時務必多加留意,以免沒寫出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反倒白忙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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