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基準,應以夫妻離婚時「現存的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為限,至於離婚時尚未入帳、但可以期待早晚入帳的退休金,因為不是「現存的」婚後有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不能請求分配,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是公務員,基於民國107年7月1日上路的公務人員退休新制,已經納入離婚時的退休金分配制度,使公務員的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

下面是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的介紹:

一、誰有資格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沒有工作」的配偶可以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有工作」的配偶,應採取互惠原則,也就是配偶本身適用的退休制度,也訂有同等的離婚配偶得請求分配退休金的規定,有工作的配偶才能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不過,由於目前勞保、勞退制度沒有類似規定,配偶如果是勞工,就不符合互惠原則,而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現在只有配偶的職業是軍人、公務員或教師,才能在離婚時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舉例而言,公務員甲和勞工乙離婚時,乙不得請求分配甲的退休金;公務員丙和公務員丁離婚時,丙、丁得請求分配彼此的退休金。

二、有無限制結婚多久才能請求分配公務員的退休金?

有的。必須結婚至少2年,因此登記請趁早,婚宴不必急。

三、如何計算可分配的退休金?

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2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公務人員之離婚配偶與該公務人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2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公務人員依本法規定支領之退休金:一、以其與該公務人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公務人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2分之1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翻成白話文的意思是,從107年7月1日之後,離婚的公務員如果結婚已滿2年,離婚配偶可依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按比例請求分配一半的退休金,計算方式如下:

退休金數額  ×  ½  ×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任公職期間的比例

簡單來說,公務員丙從101年1月1日開始擔任公務員,在106年1月1日和公務員丁登記結婚,丙、丁在110年12月31日離婚,而丙在120年12月31日退休。假設丙可以支領的退休金是400萬元,而丙擔任公務員的期間是20年,與丁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則是 5年,則丙、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占丙任公職期間的比例是4分之1。

所以,丙、丁離婚後,丁可以向丙請求分配的退休金數額是50萬元(400萬元  ×  ½  ×  ¼  =  50萬元)

四、如何支領可分配的退休金?

公務員的離婚配偶請求分配公務員退休金,給付方式依當事人協議。

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通知退休金審定機關於審定該公務員退休金時,按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五、可以免除或調整嗎?

可以的。倘若離婚配偶有外遇、家暴、惡意遺棄或其他情事,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未善盡作為配偶應盡的義務,以至於退休金2分之1的分配比率有「顯失公平」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整或免除分配額。

六、有無消滅時效?

離婚配偶應在知悉可以請求分配退休金時起2年內請求,或者應在離婚後5年內請求,超過時間就不能請求。

七、是否溯及既往?

不溯及既往。107年7月1日之後離婚的夫妻才有適用,在此之前已經離婚的夫妻,並不適用請求分配公務員退休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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