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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怕再炙熱的愛情,也會被冷淡澆熄,天造地設的一對佳偶,仍可能以離婚收場。小倆口離了婚,一分錢都沒撈著,很不合適,所以除了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很重要之外,夫妻離婚,就為三件事:財產、財產,還是財產。以下說明夫妻離婚時,可請求的三筆錢: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之半數、前配偶之贍養費,以及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一、剩餘財產分配

夫妻財產制區分為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大部分的夫妻並未以契約訂立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因此幾乎都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採取法定財產制的夫妻離婚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具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亦即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考量夫妻雙方在婚姻中多少都有對家庭奉獻心力,所以能請求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差額的一半。因為只有「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才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並不包括婚前財產及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換言之,老公婚前已購買的土地、房屋或婚後繼承的巨額遺產,老婆一毛錢都撈不著。

簡言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計算雙方的剩餘財產(婚後財產-婚後債務;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與慰撫金不得列入計算),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必須支付差額的一半予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

因此,請仔細區分哪些是婚前財產、哪些是婚後財產,以及哪些是無償取得的財產、哪些是有償取得的財產,並計算數額。若你還是堅信夫妻的財產是共有,應該一人一半,沒關係,儘管去打官司,敗訴了可怪不了人。

 

二、贍養費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從上面的條文不難發現,贍養費是給配偶的,不是給未成年子女的,不少人幻想在離婚時拿一大筆贍養費走人,但事實上,贍養費的請求必須具備「無過失之一方」、「裁判離婚」、「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三大要件,缺一不可。

(一)無過失之一方:除非遭遇外遇或家暴之類的離婚事由,否則一般而言,離婚通常是一個巴掌拍不響,雙方都有責任,頂多孰輕孰重,幾乎不可能完全撇清自己的責任或將造成離婚的原因全部歸咎於對方,因此「無過失之一方」實際上少之又少。

(二)裁判離婚:必須是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的情形,才能請求法院判決命給付贍養費。

(三)因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所謂生活陷於困難,應以本人有無財產及謀生能力而定,必須無財產足供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始為相當(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168號判決)。現今社會以雙薪家庭居多,通常雙方要麼名下具有資產或財力,要麼具備勞力或工作能力,不會因為離婚就讓生活陷於困難,所以讓法院判決命給付贍養費的機會實在渺茫。

附帶一提的是,雖然行政院於民國110年8月5日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刪除「無過失之一方」與「裁判離婚」倆要件,大幅度放寬請求贍養費的限制,但仍只是修正草案,尚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因此依現行民法第1057條規定請求給付贍養費時,仍須具備上述三大要件。

 

Q:贍養費限於裁判離婚才能請求,難道兩願離婚就不能請求贍養費嗎?

A:不是的。雙方兩願離婚時,只要你情我願,對於贍養費之是否及如何給付有共識,也能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一方是否及如何給付他方贍養費。一般常見的贍養費,也多半是透過兩願離婚的方式獲得,因此離婚時務必Don't get mad, get everything!

 

三、扶養費

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及第1116條之2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與贍養費剛好相反,扶養費是給未成年子女的,不是給配偶的。如果雙方在離婚時有未成年子女,應按未成年子女之需要,與父母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扶養之程度。雙方應共同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而不少人對於扶養費有一些奇妙的認知,以下列舉幾個常見的問題加以釐清:

 

Q:離婚協議書上載明拋棄扶養義務和探視權,是否就不需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也不能探視小孩了?

A:不是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可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天經地義,拋不掉,甩不開,即使雙方白紙黑字約定完全不必負擔任何小孩的教育生活費用,也無法免除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子女之扶養義務,該給孩子的扶養費還是得給。

另外,即使未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沒有子女的監護權),並與子女斷絕關係、互不往來,在法律上也永遠是孩子的父母,所以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不論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是否出於自願,也應讓孩子與沒有監護權的一方維持密切聯繫並保持良好互動關係,因為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是孩子的權利。

 

Q:沒有小孩的監護權,就不必負擔小孩的扶養費了?

A:不是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並不因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何人任之而受影響,亦不因或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由何人任之而受影響,故沒有監護權的一方仍應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直到小孩滿20歲成年為止,再怎麼說,那畢竟是自己的孩子

 

Q:有關小孩教育生活所需的全部開銷,無論如何,我都要負擔一半的費用嗎?

A:不是。

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雙方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各自應該負擔多少,法院以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參考,再依雙方的收入比例分攤,並不是無論如何都要負擔一半的費用。當然,如果每月供小孩教育生活之用的必要費用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的「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則需要舉證證明。

 

Q:前夫/前妻在離婚協議書上同意支付給小孩的扶養費一毛都沒給,我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嗎?

A:不可以。這應視離婚協議書有無公證而定。

若未經過公證,仍應向法院聲請或起訴,在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才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反之,如果離婚協議書中有關扶養費、夫妻財產的條款已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事務所進行公證,就能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除了將離婚協議書公證之外,要求前夫或前妻簽發本票或以不動產供擔保,也比較能夠避免前夫或前妻故意不給付扶養費。

 

Q:離婚協議書上載明小孩的扶養費「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只要前夫或前妻遲付扶養費,我就可以一次請求全部的扶養費用?

A:現在實務上還是不太會完全依照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讓你一路強制執行到小孩20歲成年為止的全部扶養費,仍然以先執行個6期或10期比較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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