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往往處於經濟上的弱勢地位,要是不幸遇上惡房東,固然令人深感不幸,但經濟上弱勢的一方可不全然是好人,爛房客也不在少數(具體行為是晚搬、欠租、搞破壞或無理投訴)。有的房客簽約時很正常,入住後就變了一個樣,交個租金若非拖拖拉拉,就是索性不交,讓房東苦不堪言,碰到這種請神容易送神難的窘境,如何處理積欠租金的爛房客便成了一個嚴肅的問題。

 

Q:房東可以加鎖、換鎖或斷水斷電嗎?

A:常見的狀況是房東為了迫使房客清償積欠的租金,或為了把房客攆走,而擅自在房屋的門上加裝門鎖或更換門鎖,讓房客無法回到自己家中;有時則會乾脆斷絕居住所需的自來水、電力和其他能源(ex. 斷網、斷瓦斯),讓房客再也待不下去。

但事實上,這種霹靂手段是絕對不行的,即使房客積欠租金已經達到可以終止契約的程度,或者房客在租期屆滿之後仍死賴著不搬走,房東加鎖、換鎖和斷水斷電的行為,除了可能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和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之外,還可能遭房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Q:房東可以入內把房屋清空嗎?

A:不可以。

房屋出租人往往是房屋所有人,難免認為房屋是自己名下的財產,只要房客不搬走,房東就可以入內把房客的私人物品打包、一股腦兒地扔出門外,但是,房客依租賃契約已經取得使用、收益房屋的權利,在租賃關係存續中,房屋可是「房客的住宅」,你覺得來者不善,實際上,你才是來者,當然不能隨便開門入內和亂動人家東西。房東如果擅自入內把房屋清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06條的侵入住居罪。

此外,既然房東打包了房客的私人物品,並把這些東西挪到屋外,房客很可能主張放在屋內的錢包、手機不見了,或者自己的電器、家具、枕頭棉被等東西被弄壞了,並一口咬定是房東幹的,如果打掃清空房屋時忘記錄影、將房客的私人物品登記造冊及妥善保存,就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及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還可能遭房客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讓房東有理變無理,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面對欠了一屁股租金的承租人,出租人不得加鎖、換鎖或切斷水電,也不得自行入內清空房屋,究竟應該怎麼處理,方能保障房東的權益?

一、起訴請求給付租金

房屋租賃契約為出租人與承租人約定,出租人以房屋租與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之契約,作為承租人的房客自有支付租金的主給付義務。倘若房客拖欠租金或不支付租金,房東得基於雙方的租賃契約,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支付積欠的租金。

二、終止租賃契約,並起訴請求返還房屋

依民法第44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狀態,返還出租人。」

倘若房客積欠租金,又拒絕搬離,使房東不堪其擾,得依法採取下列措施,收回房屋:

(一)房客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2個月以上的租金額

在定期租賃之情形,房東一般會另行收取2個月份的租金充作押金,供作房客擔保在租期中能按時支付租金之用,只要房客未按時支付租金,房東便可將押金抵充租金。也就是說,房客積欠2個月的租金額時,所積欠的租金以押金抵充後,等於並未積欠租金,不符合「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個月以上之租金額」的要件。所以,房東在房客遲付租金之總額已達4個月以上的租金額時再採取行動,是比較保險的做法

在不定期租賃之情形,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可見相同道理,計算積欠租金之數額時,應注意押金之存在。

(二)製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在相當期限內支付積欠的租金

房東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租金。最妥善的做法是製發存證信函予房客,藉以證明確實有定相當期限催告房客支付積欠的租金,以免將來進入訴訟時,無法證明有按照SOP終止契約。

(三)房客逾期仍不支付積欠的租金,再製發存證信函,終止租賃契約

房客於催告支付租金的相當期限內仍不為支付積欠的租金時,房東可終止租賃契約。同樣地,最妥善的做法是製發存證信函予房客,藉以證明房客未於相當期限內支付積欠之租金的事實,以及房客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的事實,以免將來進入訴訟時,無法證明有按照SOP終止契約。

(四)房客依然死賴著不搬走,房東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房屋、給付積欠租金及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租賃關係終止後,房東得依民法第455條規定,起訴請求房客返還房屋。若房東為屋主,亦得依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於積欠的租金,房東仍可起訴請求支付之。

(五)房東取得終局之勝訴判決確定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上面的措施雖然有很多流程要跑,對房東來說其實也有點麻煩,到法院打官司更需要耗費一段時間,等到法官判下來,估計黃花菜都涼了,但是別只顧著生房客的氣,路要一步一步走,步子邁得太大,容易扯著蛋,為了避免逐客不成反挨告,最好按部就班慢慢來


參考法條: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2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2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443條第1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2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arrow
arrow

    讓律師說一會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