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常看到某些沒良心的賣家以國外代購、特價出清等手段吸引買家下單,等買家收到商品的時候,才發現竟買到了西貝貨(假貨的意思,西+貝=賈,音同假)。此時,賣家除了被買家在7日內無條件退貨,或向買家減價、解約、賠償之外,還可能吃上違反商標法的官司。

依商標法第5條規定,只要是為了行銷目的,而有下面的行為之一,並足以使買家認識其為商標,就屬於商標的使用: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五、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因此,賣家沒有經過商標權人的同意,為了行銷目的,而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在同一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時,就構成侵害商標權。例如賣家所販售的筆記型電腦,本該是蘋果咬一口的logo,卻變成了梨子咬一口的圖案,這就叫作侵害商標權。

賣家侵害商標權時,依商標法第69條及第95條規定,應附民、刑事責任。除了要把商品全部下架和賠償商標權人所受之損害外,還可能背負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而且這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和解了,還是得到檢察署或法院開庭。當然,賣家通常會以不知道買到仿冒品、贈品非販售用、國外寄錯貨之類的理由答辯,但記得要提出證據,否則你的千言萬語終究是片面之詞,很難被採信。

 

Q:買家上網買到仿冒品有違法嗎?

A買家明知上網買來的商品是假貨,倘若沒有轉賣獲利的行銷目的,單純拿來自用,例如買到仿冒迪士尼Mickey Mouse、Donald Duck、Goofy等卡通人物圖案的服飾,只自己穿著用,或給家人分著穿,便不算商標權的侵害。

不過,某些買家明明已經知道是假貨,卻想說反正放著也是放著,不如拿到網路上轉賣,順便賺些外快。此時,買家主觀上明知是他人仿冒的假貨,卻仍透過網路販賣假貨,依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是有可能要背負最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的,也可能得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5條:「

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

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前項各款情形,以數位影音、電子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方式為之者,亦同。」

 

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為侵害商標權: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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