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故發生時,目前比較常見的肇事原因,包括「未注意車前狀態」、「未依規定禮讓」、「轉彎未依規定」、「不打方向燈」和「上下車未注意後方狀況開車門」……等,都起因於行為人的過失所造成。在車毀人傷的情形,被害人除了得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之外,可否提出過失傷害罪和毀損器物罪的告訴?換言之,行為人應負何種刑事責任?
一、過失傷害罪 ○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倘若行為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受傷結果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害人得檢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書、診斷證明書(驗傷單)及其他相關證據,向警察或檢察署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
因為是刑事訴訟程序,客觀上有無行為人之傷害行為、被害人之受傷結果及相當因果關係,均為檢察官於偵查中所著重的焦點,至於行為人拒絕道歉、探望或沒有誠意之類的惡行惡狀,建議該提再提,不當講時不當講。
不過,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應注意有告訴期間6個月的限制,如果距離車禍事故的發生已經超過了6個月,此時再提出告訴,明顯超過告訴期間,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同樣地,也正因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倘若雙方和解或調解成立,並經被害人撤回告訴,檢察官亦應為不起訴處分。畢竟,過失傷害罪並非重大刑案,被害人都和解了,不計較了,檢察官繼續偵辦也沒有意義。
二、毀損器物罪 ╳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
依刑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被害人於車禍事故中遭毀棄、損壞的車輛雖然是刑法第352條所定之文書與刑法第353條所定之建築物、礦坑、船艦以外之物,但是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刑法第354條的毀損器物罪只處罰故意犯,並不處罰過失犯,因此除非被害人可證明行為人存心撞壞車輛(直接故意),或者撞壞車輛並不違反行為人的本意(間接故意),否則被害人提出毀損器物罪之告訴,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所以,車輛在車禍事故中出現損壞時,建議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請留意工錢不必折舊,料錢則必須折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277條第1項、第281條及第284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277條第1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7條:
「第352條、第354條至第356條之罪,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