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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拚命賣力地為雇主效勞,可不是熱愛工作,而是為錢而來,在現實生活中,勞資雙方大部分也是為了工資、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或違法資遣、違法解僱等原因鬧上法院打官司,但是,還有一個挺常見的勞資糾紛原因,那就是調職。

畢竟每個人都習慣了自己的上、下班通勤時間和專長領域,老闆未經同意就隨便調動人家的職務,今日A分店,明日B部門,未免令人無所適從,而這也是一種逼退勞工的常見手法。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此即所謂「調動五原則」,詳見以下分解:

一、調動正當性 →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很明顯,雇主調動勞工的職務理應具有正當性,而法院判斷調職命令是否具有正當性時,應綜合考量調職命令在業務上有無必要性或合理性、有無其他不當動機或目的,以及勞工因調職可能蒙受的生活上不利益,再依一般社會大眾的觀念,判斷調職命令是否讓勞工難以忍受或不合理。

所以,倘若是某個分店人手不足,需要派人支援,或者原本應徵的職缺已經滿額了,必須另行安排工作,即具有調動正當性;反之,調動勞工職務倘若是出於個人好惡,或者是為了逼退勞工,就不具有調動正當性。

二、勞動條件無不利變更 →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勞動條件所指的自然是工資、津貼、工作時間、休假及其他公司福利……等,應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調動勞工職務之後是否會對這些勞動條件產生不利變更(ex. 調動工作是否減少工作或增加工時),進而影響勞工的生活。

三、職務異動合理性 →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因為每個勞工擅長的領域都大不相同,有的擅長電機工程,有的擅長機械工程,有的擅長化學工程,有的擅長土木工程或建築工程,有的擅長會計,有的擅長財務金融,也有的擅長資訊管理,雇主調動勞工職務時,理應考量勞工的體能或技術究竟能不能勝任調動之後的職務,如果讓搞財務的搞行銷、搞企劃的搞會計、搞法遵的搞業務、搞福利的搞研發、搞人事的搞工程,勢必會造成勞工生命中不可承受之重,也就不具有職務異動的合理性。

四、工作地點變更之補償 →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一旦雇主調動勞工職務變更了工作地點,難免影響勞工上、下班通勤的成本,甚至可能使勞工遷往外地居住,例如東門調西門或南港調北港,此時,雇主就必須另外給予租金補助、交通津貼之類的合理補償或必要協助。

不過,什麼叫作「過遠」?很多人都相信所謂的過遠就是超過「30公里」,30公里以內就不是過遠,但實際上,這是一個都市傳說。30公里的確挺遠,但每個地方的交通便利程度都不太一樣,工作地點之變更到底算不算過遠,仍應具體判斷從住家到新、舊工作地點的通勤時間,是否在合理的範圍內。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勞工上有高堂、下有妻小,一紙命令給人家調了職,可能讓勞工壓力山大,但公司又不是慈善事業,這套原則其實有點找雇主的麻煩,這時候,為了避免變成違法調職,建議雇主先初步訪談並了解勞工的家庭生活背景,並設法給予勞工適度的協助,以防止勞工受不了刺激,直接跑去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起訴訟。

 

當然,調動勞工職務除了理應符合上述五個原則之外,最重要的是,務必在勞動契約中載明「如有業務需求,勞工應同意接受調動」之類的文字,否則到了勞資爭議調解或打官司的時候,拿不出白紙黑字的證據,對各位老闆未必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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