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帳戶之所以出現,是警察為了辦案的需要,通報金融機構(例如銀行)將當事人的帳戶列為警示。詐騙案件的被害人往往將款項匯入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中,警察也最常向銀行通報將這些人頭帳戶列為警示。

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時候,這個帳戶的一切功能都會停止,包括提款、存款、轉帳在內,全部的操作都無法使用,甚至公司也無法將薪水轉帳給你,你的信用卡也無法使用。

 

Q: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我該如何領錢?

A:此時只能攜帶證件、存摺及印章,至臨櫃提領現金。

 

Q: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我能用其他銀行的帳戶領錢嗎?

A:事實是,你在A銀行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你在B、C、D及其他金融機構的帳戶也都會被列為衍生管制帳戶,無法使用,如果要領錢,也必須攜帶證件、存摺及印章至臨櫃提領現金。

 

Q: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我還可以開戶嗎?

A:如有下列三種情形,即使被列為警示帳戶,仍然可以開戶,否則不能開戶:

1. 為了開立薪資轉帳帳戶,並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的證明文件。

2. 為了向銀行申辦貸款,銀行審核後同意撥款。

3. 其他法律另有可開立帳戶之規定。

所以在被好幾間銀行拒絕開戶時,記得確認自己是不是已經被列為警示帳戶,以及被列為警示帳戶的時候是否符合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絕對不要氣沖沖地去找律師告銀行。

 

Q:該怎麼解除警示帳戶?

A:警示帳戶的解除,會在兩種情形之下發生:

1. 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

需有警示帳戶解除原因,才能申請,並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相關證明文件,前往住所或戶籍地的警察機關申請,讓警察知道這個帳戶已經沒有作為犯罪工具,而不再有列為警示帳戶的必要。在警察調閱相關資料並確認無誤後,會通報銀行解除警示,這時你的帳戶才能恢復正常使用。

至於警示帳戶解除原因,包括不起訴處分、無罪判決、罰金、判刑執行完畢、緩起訴處分、緩刑、保護處分、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冒名申辦、存款帳戶遭盜用或利用、系統維護更正(例如誤遭警示,經查證屬實)及其他原因。

2. 警示期限屆滿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2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1次及1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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