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感覺受騙,憤而提告,卻被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因而認為法律無法主持正義,難道行為人騙錢的行為不是詐欺嗎?
這個問題有點像條條道路通羅馬,你忠孝東路走九遍也走不到羅馬一樣——用錯了方法。
長年以來,很多人不願以民事訴訟解決私人間單純的金錢糾紛,也不願負擔提起民事訴訟應預先繳納的裁判費,反倒一氣之下走進警察局,堅持要報警,並且提告詐欺,一狀告上檢察署。這類型的刑事案件令警察和檢察官煩上加煩,在實務上叫作「假性財產犯罪」。所謂的假性財產犯罪,係指表面上似乎是詐欺、侵占、背信等刑事犯罪,骨子裡卻根本就是民事糾紛,不是詐欺,不是侵占,也不是背信,而為了方便讓檢察官認定是否為假性財產犯罪,「法務部所屬各檢察機關處理假性財產犯罪案件改進方案」給檢察官的參考標準如下:
案由 |
參考標準 |
積欠借款 |
1. 被告尚無資力清償,或借貸後清償能力發生變化 被告未否認債務或被告與告訴人前有借貸事實,已償還部分或全部債務。 2. 告訴人有收取利息的事實 3. 告訴人與被告之間存在親友或其他信賴關係 4. 告訴人事前可預知風險 |
積欠貨款或票款 |
1. 被告與告訴人間原有正常業務往來 事後被告支付能力突生負面變化,或下游買受人未付款,致影響被告整體支付能力。 2. 被告有拒絕付款的相當理由 被告主張貨物有瑕疵,或有其他正當抗辯理由。 |
積欠服勞務、承作工程款項 |
1. 被告與告訴人間曾有業務往來,支付情形正常 事後被告支付能力突生負面變化,或上游債務人(上游承包商)未付款,致影響被告整理支付能力。 2. 被告有拒絕付款的相當理由!被告主張勞務或工程有瑕疵,或有其他正當抗辯理由。 |
未付租金案件 |
1. 被告前有租用事實,支付情形正常,租用後支付能力發生負面變化 2. 被告已返還租賃物 3. 被告有拒絕支付租金的正當理由 |
餐飲娛樂場所消費欠帳 |
1. 被告曾有消費紀錄,清償情形正常,事後清償能力發生負面變化 2. 被告有拒絕付款的相當事由 3. 告訴人事前可預知風險(例如收取未經徵信的票據) |
使用信用卡簽帳 |
1. 被告以真實身分及財產資料申請信用卡 單純刷卡消費未繳款,或刷卡超過信用額度,非惡意密集刷卡所造成 2. 告訴人核發信用卡前未確實行徵信程序,可預知被告不付款的風險 3.告訴人已知被告有未付款事實,仍未停卡,因而繼續受有損失 |
民間合會倒會或不付會款 |
1. 會首告會員(非冒標) 被告前此繳款情形正常,其後財務狀況發生負面變化;或被告有拒繳會款的正當事由 2. 會員告會首(非冒標,未能給付標款予得標人) 被告未冒標,得標後財務狀況發生負面變化,有正當理由;且,被告未走避,有清償意願並提出合理清償計畫,或已為部分或全部的清償。 |
未履行和解條件 |
1. 告未以和解約定獲取財物或利益 2. 和解成立後,被告的支付能力發生負面變化,致未能履行和解條件 |
瑕疵給付 |
1. 瑕疵非被告事前所知悉 2. 瑕疵之存在不足以妨害契約目的或重要事項之達成 3.被告未隱匿標的物有瑕疵的事實 |
合夥或投資損失 |
1. 被告就合資業務之會計帳冊無不實記載情事 2. 合資事業經營虧損,有適當之合法證明,已通知告訴人 3. 被告於合資開始進行之後,因其他事由,清償能力發生負面變化,已通知告訴人 4. 告訴人未履行合資契約所定應履行之給付義務 |
倘若不符合上面所述的參考標準,別急著得意,這只是把目前比較常見的案件類型整合起來給檢察官參考而已,實際上,檢察官仍須具體個案判斷你的告訴是不是讓所有司法人員熟知且感到頭痛、幾乎癱瘓偵查的假性財產犯罪。因為檢察官業務繁重,被害人一旦被認定是濫用刑事程序來免費解決自己的民事糾紛,除了恐怕得到白眼或臭罵之外,興許就是大筆一揮作成了不起訴處分,所以,在認為自己受騙時(不管是自以為受騙或實際上受騙),記得先和律師討論,再考慮從什麼方向尋求司法救濟對自己的保障比較大!
最後再次叮嚀大家,警察和檢察官並非國立討債公司,最討厭濫訴和採取「以刑逼民」手段的假性財產犯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結果可想而知,必然是命葬虎口,千萬不要不信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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