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外遇,離婚就對了,離婚並不是壞事,歹戲拖棚影響健康,而且會偷吃的,以後還會再犯相同的錯誤,反正出軌後,雙方已經沒有互相信任的基礎。不論丈夫只是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或者不是外遇,是巧遇,或者不小心滑進去,以及妻子一枝紅杏出牆來,使配偶淪為頭頂綠油油的綠帽夫,因為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已宣告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使通姦除罪化,所以在婚姻中不被愛的苦主們想要保障權益,要麼起訴請求離婚,要麼起訴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一、配偶權之定義

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698號判決認為:「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號裁判要旨參照)。是所謂配偶權,係指配偶間因婚姻而成立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權利。」

二、哪些行為會侵害配偶權?必須蒐集哪些證據?

侵害配偶權之加害行為中,最典型的莫過於姦情,亦即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交配、口交、肛交),及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舌交、指交、乳交或玩弄情趣用品等)。但是侵害配偶權並不以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為限,舉凡互稱老公或老婆、互傳充滿曖昧或腥羶色的書信或簡訊對話,以及其他親暱或明顯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之舉動,例如已婚男女與其他人參加聯誼或交友性質的活動、摟抱、沒有界線、單獨看電影或聽音樂會、單獨出去吃飯、一起過夜、相約出遊、互相打電話或頻繁傳訊息、晚上單獨去喝酒、接吻、牽手……等,均包括在內。

因此,請求侵害配偶權之損害賠償時,所需要提出的證據,包括兩人不尋常親密互動之照片、簡訊對話紀錄、交友軟體對話記錄或書信、錄音或錄影光碟、刷卡紀錄、出入飯店或汽車旅館之消費明細、性交時所用之保險套、擦拭精液之衛生紙、目擊兩人進出飯店或汽車旅館之證人……等。

三、提告有無期限?期限為何?

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換言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發現配偶有外遇時起為2年,自配偶開始有外遇時起為10年,不因是否已離婚而受影響。

四、得請求多少慰撫金?

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

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配偶權遭受他人不法侵害時,得請求慰撫金之多寡,應視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實際加害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情形而定,換言之,得請求多少慰撫金,須提出畢業證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證物加以證明,由法院綜合一切情狀酌定之。即使漫天喊價,法院也是判令配偶與小三或小王著地賠錢。

五、其他相關問題

Q:為了蒐集證據,可否在配偶的車上裝GPS定位系統或針孔攝影機?

A:不可。即使係因合理懷疑配偶違反婚姻忠貞、純潔義務,亦不能藉口保障私人權益或蒐證為由,全面監控配偶的日常生活及社交活動,否則可能成立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Q:可否只對小三或小王提告,而不對配偶求償?

A:可以。被告為侵害其配偶權之人即可,可以只告配偶,也可以只告小三或小王,但配偶與小三或小王是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權,若將配偶與小三或小王列為共同被告,可以請求連帶賠償。

 

 

Q:若發現配偶外遇,大受打擊,不慎跌倒受傷骨折,可否請求賠償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

A:不可。雖然配偶沒有外遇之行為,就沒有被害人跌倒受傷骨折之結果,但是配偶有外遇之行為,衡諸常情,通常並不會造成被害人跌倒受傷骨折之結果,二者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請求跌倒骨折受傷的醫療費用、看護費、工作損失及勞動能力減損等損害賠償。至於慰撫金之請求,亦以配偶外遇所造成的精神上痛苦為限,與跌倒骨折受傷無關,自不得針對跌倒骨折受傷所受精神上之痛苦請求慰撫金。

 

Q:開庭時可否不到庭?

A:可以。民事訴訟的原告、被告原則上並無到場義務,若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律師到場即可,但仍建議涉及雙方婚姻感情的家務事儘可能親自到場。若當事人不到場,亦未委任律師,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規定,得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易言之,不到場之一方疏於訴訟攻防,敗訴的機率通常比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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