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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可向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平均分配「雙方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的差額」,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4規定,價值之計算,於兩願離婚與調、和解離婚之情形,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亦即以離婚登記或調、和解成立時為準,但於裁判離婚之情形,則以起訴時為準。

不論以哪個時間點為準,總得有個計算標的,方能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問題在於,應該如何得知配偶的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有多少?

 

一、可向財政部國稅局申請下列文件:

(一)個人財產總歸戶

(二)每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可請求法院函詢下列單位,並調取相關文件:

(一)財政部國稅局: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二)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

(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集保帳戶資料

(五)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投保資料

(六)監理站:車籍資料

(七)銀行或郵局:存款、基金

 

Q:保單價值準備金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嗎?

A:是,保單價值準備金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

又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於危險事故發生前,用以作為保險人墊繳保費、要保人實行保單借款、終止契約等保險法上原因,保險人應給付要保人金額之計算基準,實質上利益由要保人享有,附表三編號8 保單之要保人既為上訴人,自應列入其婚後財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43號判決)

 

Q:獲得確定之勝訴判決後,可否就保單價值準備金聲請強制執行?

A:不一定。

所謂保單價值準備金,係人身保險業已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的準備金,並非實際存在於保險公司的特定款項,因此,保單價值準備金屬於保險公司的資金,在解約之前,並非要保人的財產。

舉例而言,甲、乙離婚後,甲起訴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並取得確定之勝訴判決,且聲請強制執行乙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此時,法院可能會核發終止保險契約的命令,要求保險公司終止保險契約,並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乙,使乙將保單價值準備金交給甲;法院也可能不會核發終止保險契約的命令,只會要求保險公司應於乙終止保險契約時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予乙,這就意味著,只要乙不終止保險契約,甲就無法執行乙的保單價值準備金。

 

Q:以股票、基金作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計算標的時,其價值應如何計算?

A:不論股票或基金,均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當日或以起訴當日的價值進行計算。

股票:股數 x 當日收盤價

基金:可向銀行申請當日有關基金的餘額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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