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遭到家庭暴力時,往往顧慮家和萬事興而選擇以隱忍來暫時緩和衝突,卻忽略了這種卑躬屈膝的「和」並非家和萬事興的「和」。家暴次數不是0就是無限多,誰都無法保證下一次衝突場面是否會失控。根據警政統計通報,民國109年警察機關受家庭暴力案件多達8萬8,775件,平均每天243.2件,相比105年的6萬6,475件,暴增2萬2,300件,雖然女性的家暴被害人仍然偏高,但男性家暴被害人的數字也在逐漸攀升。本文介紹家庭暴力為何物,以及遇上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處置。
一、家庭暴力的定義
所謂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一)何謂家庭成員?
所謂家庭成員,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由於家庭成員並不以夫妻或父母子女之親屬關係為限,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也是家庭成員,因此慘遭現在同居或曾經同居的男女朋友施暴時,仍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適用。
(二)何謂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1. 身體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像是虐待、遺棄或出賣、質押、強迫、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例如雛妓或童工)、濫用親權、利用或對兒童少年犯罪、傷害、拘禁、私自翻看私人物品,以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例如鬼父或獸父),使用手段包括鞭笞、拳打、腳踢、捶、推、拉、甩、扯、掌摑、抓、咬、燒、扭曲肢體、揪頭髮、掐脖子或使用器械攻擊……等。某立法委員被打到不成人形,滿嘴是血,右臉拳淤到脖子,即為身體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2. 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包括言詞虐待、心理虐待及性虐待,例如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傷害被害人或其家人、揚言使用暴力、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羞辱、不實指控、試圖操縱被害人、逼迫觀看暴力血腥或色情的影片、圖片或活動……等。某網路紅人被在家中多處寫下「死」、「死媽寶」等字眼,即為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
3. 經濟上的不法侵害行為,例如惡意不給生活費、過度控制家庭財務、逼迫擔任保證人或出借金錢……等。
換言之,從《二十四孝》大部分的故事,再到對老婆打耳光或掐脖子,或對老公冷言冷語或逼迫老公把收入交給自己,或禁止孩子關上房門,或把兒子交給邪教軟禁和虐打,或命令女兒和神棍陰陽雙修,乃至於丈夫帶著小孩去干擾妻子上班,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
二、遭遇家庭暴力,應如何是好?
不在沉默中爆發,便在沉默中滅亡,面對家庭暴力再也忍無可忍時,得向被害人住居所地、加害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並免徵裁判費。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以下比較三種保護令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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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應聲請哪種保護令? |
目前安全比較穩定,但可能再度發生家暴 |
目前安全還不穩定,很可能還會再發生 |
目前有「急迫危險」,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暴事實 |
誰能聲請?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被害人不得聲請) |
如何聲請? |
1. 應以書面為之 2. 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經法院准許核發,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應以書面為之 |
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
需要開庭審理嗎? |
應開庭審理 |
得不開庭審理,也可開庭審理 |
得不開庭審理 |
聲請到核發保護令要多久時間? |
不一定 |
不一定 |
受理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
保護令的有效期限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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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核發時起生效,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自核發時起生效,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
保護令的保護項目有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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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不分性別、身分、社會經濟地位、收入、財產狀況、職業或年齡,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家庭暴力的被害人。為了讓家庭暴力的悲劇不再發生,請被害人站出來,勇敢說不,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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