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金和嫁妝是「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這種觀念所衍生出來的婚禮習俗,現在是性別平等的時代,出嫁的女兒始終是父母的孩子,男方要求女方提供嫁妝的行為變成沙文主義的惡習、陋習,至於女方要求男方支付聘金,基於同一個道理,也應該被評價為娘家賣女兒的價碼,但弔詭的是,大家依然樂此不疲,認為該給的聘金還是得給。

既然聘金的習俗牢不可破,就容易衍生一個問題:買家退貨時,賣家必須退錢(打個比方,不要誤會,人不能作為商品販售),萬一將來婚姻走不下去,鬧到了非得離婚的地步,男方可以請求女方返還聘金嗎?

一句話,後悔趁早,登記無救。

依民法第979條之1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不論聘金、金飾或鑽戒,只要是為了結婚的目的所為之贈與,在法律上都屬於因訂定婚約而為之贈與物,在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都可以請求對方返還。換言之,儘管已經舉行結婚儀式和宴客,只要在「結婚登記之前」,女方如果嫌棄小聘12萬元、大聘36萬元或售價10萬元的鑽戒太寒酸,或要求男方在婚後把錢交給老婆管,抑或有對伴侶曾經出軌一事耿耿於懷、覺得結婚超出自己的人生規劃、對方的家人沒把自己當成自己人、不甘就此感情平淡乏味的一生、不了解或不接受對方的過去等情形,使雙方認為彼此不適合,進而合意解除婚約,在此情形之下,男方得於婚約解除時起2年內向女方請求返還聘金。

當然,男方在交往期間隔三岔五送給女方的手機、香水、名牌包、手錶等禮物,並非為了和女方結婚所贈與的禮物,是不能請求女方返還的。若是男方自願充當工具人,只要女方許願,就送禮、轉帳,奉上一堆各大餐廳餐券、百貨公司禮券、洗車禮券,還主動幫付女方全身上下的治裝花費,讓人家輕輕鬆鬆做自己,當然就更不得請求女方返還。

還有以口頭訂立的婚約存在一個風險,萬一把薪水全部上交女方,卻慘遭劈腿,恐因無法證明雙方之間有婚約,導致錢要不回來。

之所以強調「結婚登記之前」,是因為贈與聘金、金飾或鑽戒的目的無非是為了結婚,屬於一種有條件的贈與,一旦辦理結婚登記,等於已經確實履行了婚約,就沒有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的問題,男方不能再向女方請求返還。因此,在婚姻再也走不下去、必須離婚的情形,既然婚已經結了,男方也就不能請求女方返還聘金、金飾或鑽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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