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後,可以循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也可以循刑事訴訟,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不過實務上常見的一個問題是,如果法院為過失傷害罪的有罪判決時,一併諭知緩刑,命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那麼,被害人另行起訴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時,是否要扣除緩刑條件的賠償金額?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彆扭,舉例而言:假設A、B發生車禍之後,A循刑事訴訟程序提出過失傷害罪的告訴,並且基於各種原因(例如B沒錢或打死不認、A態度強勢或獅子大開口等),無法與B達成和解,使法院最終為有罪判決,並諭知附帶賠償條件的緩刑宣告,A改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時,是否仍可請求B賠償「全部的」損害?換言之,A起訴請求B賠償100萬元,而刑事判決的緩刑條件是B應賠償10萬元予A,法院為民事判決時,是否須將10萬元扣除?
必須扣除。
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4項規定:「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第2項第3款、第4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按刑事判決為緩刑之宣告,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為給付,其性質為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此觀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即明。倘加害人就該刑事判決所命已為給付,則於因其犯罪事實受損害賠償之請求時,自應予扣除。」
簡言之,法院在刑事判決諭知緩刑時,得斟酌情形,命B向A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常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包括醫療費用、生活上額外支出費用、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慰撫金,緩刑宣告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於B拒絕支付時,A可直接向法院聲請查封B的不動產或扣押B的動產,因此附帶賠償條件的緩刑宣告在性質上仍是民法上的損害填補,受有多少損害,請求多少賠償。
因此,乍看之下民事歸民事、刑事歸刑事,但本質上仍是同一事件,若A起訴請求B賠償其所受損害100萬元,而B已經如數支付緩刑條件的10萬元,即使法院認為A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全部有理由,也必須在民事判決中扣除10萬元,使A最多獲得90萬元,否則受了一次損害,獲得兩筆賠償,不是欺負老實人嗎?天底下沒有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