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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的種類何其多,不動產包括土地、房屋,動產包括汽車、存款、股票、保險及其他財產,而實務上常見一個問題:人壽保險的保單究竟要不要列入遺產範圍?

依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一、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視有無指定受益人而定

在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相同時,要保人死亡即為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而有無指定受益人,會影響保險金是否應列入遺產範圍。

(一)已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保險金並非被保險人的遺產,不必申報或繳納遺產稅,亦無須列入遺產範圍,讓繼承人進行分配。 

(二)未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3條規定,保險金即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應申報或繳納遺產稅,且應列入遺產範圍,讓繼承人進行分配。 

 

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應列入遺產範圍

在人壽保險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要保人死亡並非被保險人死亡,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也就沒有保險法第112條、第113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餘地,而保單本身具有財產價值(保單具有之現金價值,以保險費繳納為前提,於平準保費之制度下,將所繳保費扣除必要行政費用及提撥金額後,剩餘部分即為該保單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故保險費為因,保單價值準備金為果,必須保險費按時繳納後,方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產生),應計入要保人的遺產總額,必須申報或繳納遺產稅,也必須列入遺產範圍,讓繼承人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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