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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A死亡時,其親屬包括配偶B、兒子C、女兒D及女婿E,所遺留的房屋、土地、存款、股票等財產的價值總共1,200萬元,並有300萬元的債權和300萬元的債務。A生前出借100萬元予C購車,並在D結婚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其嫁妝,同時A在E開餐廳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其創業基金,又以遺囑之方式將150萬元遺贈予E。另外,A的喪葬費用50萬元,無須繳納遺產稅。那麼,作為繼承者們的B、C、D究竟能獲得多少燦爛的遺產呢?

一、扣除繼承費用

依民法第1150條本文規定,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喪葬費用在實務上應解釋為繼承費用之一,故A所遺留價值1,200萬元的遺產,應扣除喪葬費用50萬元,並且不必繳納遺產稅,因此得到的數字是1,150萬元。(1,200萬元-50萬元=1,150萬元)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A之繼承人應收取A生前之債權及清償A生前之債務,亦即收取債權300萬元,並清償債務300萬元,仍是1,150萬元。(1,15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1,150萬元)

不過,A生前出借100萬元予C購車,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屬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應按其債務總額,由C之應繼分內扣還,一併加入應繼遺產中;且,A生前在D結婚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嫁妝,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規定,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因繼承人結婚、分居或營業所為之贈與」,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故應繼遺產數額增為1,350萬元。(1,150萬元+100萬元+100萬元=1,350萬元)

至於A在E開餐廳時贈與100萬元當作創業基金,由於E不是A的繼承人,給就給了,不必再加入應繼遺產中,因此數字仍是1,350萬元。

三、交付遺贈

為了避免A之遺贈150萬元侵害B、C、D的特留分,必須計算B、C、D的特留分究竟有多少。

由於B是A的配偶,C、D是A的子女,B、C、D應平均分配1,350萬元,分別取得應繼分450萬元,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2分之1,因此B、C、D的特留分各別為225萬元。(1,350萬元÷3÷2=225萬元)

倘若交付E遺贈150萬元後,B、C、D應該平均分配1,200萬元,分別取得應繼分400萬元,仍然大於特留分225萬元,可見遺贈並未侵害特留分,所以B、C、D的應繼分各別是400萬元。

四、扣還與歸扣

雖然B、C、D能夠分別取得400萬元,但是事情往往沒那麼簡單,尚有扣還與歸扣的問題需要處理:

A生前出借100萬元予C購車,依民法第1172條規定,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100萬元,由C的應繼分400萬元內扣還,因此C的應繼分為300萬元。

A生前在D結婚時贈與100萬元作為嫁妝,依民法第1173條第2項規定,應於遺產分割時,由D的應繼分400萬元中扣除,因此D的應繼分應該是300萬元。

五、繼承者們最終能夠分到的遺產,分別是B:400萬元、C:300萬元、D:300萬元。

 

這個題目只是簡單說明應繼遺產的計算,實務上的繼承事件絕對比這個問題還要複雜千百倍,例如某個繼承人代墊了多少喪葬費用和遺產稅、配偶在分配遺產之前得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離婚及死亡皆為法定財產制消滅之原因)、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得酌給遺產,以及扣還、歸扣的金額如果比應繼分還要大又該怎麼辦……等,如果不諳法律,建議大家還是委任律師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72條:「

繼承人中如對於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於遺產分割時,應按其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內扣還。」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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