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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好的構想也得有人付諸實現,同樣道理,不論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再好的遺囑也得有一位遺囑執行人來確保遺囑人的意思可以落實。具體來說,遺囑執行人究竟有什麼功能呢?

在沒有遺囑執行人的情形,繼承人仍可處理與繼承有關的一切事務。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通常視遺囑人的意思而定,依民法第1209條規定,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倘若遺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時,依民法第1211條規定,得由親屬會議選定之,若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則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不過,依民法第1210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簡言之,除了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之外,任何人都可以擔任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也行,實務上比較常見的是指定律師、地政士(代書)或具有金融專業知識經驗之人來擔任。

簡單介紹了遺囑執行人的產生,那麼,遺囑執行人究竟是幹嘛的呢?

依民法第1214、1215、1216條規定,遺囑執行人的工作是「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並為職務上必要行為」及「排除繼承人妨礙遺囑執行的行為」。

遺囑執行人應向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全國財產總歸戶資料,用以編制遺產清冊,並交付繼承人。遺產清冊的內容包括被繼承人的財產及債務,而法院在陳報遺產清冊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命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倘若債權人不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就最發生失權效果,僅得就剩餘遺產行使其權利。因此,遺囑執行人編制遺產清冊的工作非常重要,

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包括依遺囑內容分配遺產、交付遺贈物、訴訟行為(例如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第三人返還遺贈物)、申報及繳納遺產稅(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稅第一順位的納稅義務人)、申辦不動產繼承登記,以及其他執行上必要行為等。由於訴訟曠日廢時,而遺贈物被第三人占有時,遺囑執行人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請求第三人返還該遺贈物,可見遺囑執行人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相當繁重複雜。

因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故遺囑執行人具有繼承人妨害之排除的職務,包括排除繼承人對遺產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設定擔保物權或拆除、改建作為遺產之房屋等。

既然如此,擔任遺囑執行人有錢拿嗎?

遺囑執行人執行管理遺產等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不僅於共同繼承人間有利,對繼承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等,胥蒙其利,具有共益性質,故應允許其得請求報酬,較為公允,而遺囑執行人執行管理遺產等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原本係屬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但為了避免發生爭議,民法已將遺囑執行人得請求報酬的權利予以明文。依民法第1211條之1規定,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

倘若不能協議決定報酬的數額,必須由法院酌定時,法院通常會參考律師公會章程所定之民事案件酬金標準、法扶基金會酬金計付辦法、地政士執行業務收費表,多半落在3萬元〜8萬元不等,如果案件比較複雜,也可能核定更高的數額,總之,一切視案件的複雜程度而定。此外,遺囑執行人執行遺囑所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繳納的遺產稅、起訴排除他人占有遺產的訴訟費用等,如果是由遺囑執行人代墊的話,也可以請求繼承人返還。

不過,正因為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除非另有約定,否則遺囑執行人必須把編製遺產清冊、管理遺產並為職務上必要行為及排除繼承人妨礙遺囑執行的行為之類的工作全部做完了之後,才能向繼承人請求報酬,沒做完就不能請求,所以不能在僅申報遺產稅後就請求報酬。

 


參考法條:

民法第1209條:「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受前項委託者,應即指定遺囑執行人,並通知繼承人。」

民法第1210條:「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不得為遺囑執行人。」

民法第1211-1條:「除遺囑人另有指定外,遺囑執行人就其職務之執行,得請求相當之報酬,其數額由繼承人與遺囑執行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法院酌定之。」

民法第1214條:「遺囑執行人就職後,於遺囑有關之財產,如有編製清冊之必要時,應即編製遺產清冊,交付繼承人。」

民法第1215條:「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之職務。遺囑執行人因前項職務所為之行為,視為繼承人之代理。」

民法第1216條:「繼承人於遺囑執行人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之遺產,並不得妨礙其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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