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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車禍時,車輛毀損,或人有死傷,應該如何請求損害賠償?應該如何提告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最要緊的事情,就是證明對方在車禍事故發生時,主觀上有無過失存在,而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存在,必須透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來判斷肇事原因,亦即肇事原因究竟是僅一方有過失,或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或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的鑑定書是提供法院與保險公司認定事實之依據,不論在調解或訴訟上乃至於請求保險公司理賠都非常重要。

關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交通部依公路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訂定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一、申請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以下簡稱鑑定會)

二、申請要件

(一)經警察機關處理

(二)經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或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

(三)下列案件不予受理鑑定:

 1. 鑑定案件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中,且非經司法機關囑託者。

 2. 申請或警(憲)機關移送之案件距肇事日期逾6個月以上。但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遲誤該期限者,不在此限。

3. 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道路範圍之行車事故案件。

 4. 已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申請權人得申請鑑定「經警察機關處理」而「未進入偵查(檢察署)或審判(法院)程序中」且「距肇事日期6個月內」之「於道路範圍內發生且尚未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三、列席人員

(一)書面通知當事人列席

(二)得視案情需要邀請車輛所有人及關係人、現場目擊證人、現場處理之憲警單位人員及相關機關(構)人員、專家學者或其他有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列席

四、鑑定意見書內容

(一)囑託(申請)者。

(二)當事人。

(三)一般狀況。

(四)肇事經過。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六)其他。

(七)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應加註下列肇事主次因說明:

1. 雙方當事人僅一方有過失者,以肇事原因表示之,另一方以無肇事因素表示之。

2. 雙方均有過失,且過失程度相同者,以同為肇事原因表示之。

3. 雙方均有過失,但過失程度不同者,較重之一方以為肇事主因表示之;較輕之一方以為肇事次因表示之。

五、鑑定期限

鑑定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2個月內鑑定完竣,並將鑑定意見書通知申請人或移送囑託機關,並以副本連同鑑定意見書抄送鑑定會各委員、憲警處理單位、各當事人及關係人。

因特殊事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完成鑑定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2個月,並通知申請人、移送或囑託機關。

六、救濟途徑:覆議

(一)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對於鑑定會所作鑑定意見有異議時,得向該轄區交通部公路總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及直轄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稱覆議會)申請覆議

(二)對於鑑定覆議不得再申請覆議

(三)覆議案件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向該管司法機關聲請轉送覆議會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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